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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经验

发稿时间:2011-07-04 00:00:0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舒绍福

  利益冲突即指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发生了冲突。公务员只要将公共权力用来牟取私人利益,无论是为了自己还是亲朋好友,都说明他已经陷入了利益冲突之中。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尤其是掌握较大权力、身处要职的公务员经常要面对的问题。为了尽可能减少公务员在私人利益与公共职责中出现冲突,并为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提供解决之道,促进公私部门之间的相互交流,加拿大专门出台了《防止利益冲突法规》。

  概括来说,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法规》的经验与做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一些行为明确说“不”,以避免产生实际的、明显的或可能的利益冲突。

  比如,要求公职人员不得利用公权力作出为自己谋私利的决策、不得违背官方职责而利用公权力为任何个人或组织取得优惠待遇、不得利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且通常不对外公开的内部信息来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公职去影响他人的决策以为自己或亲朋好友获取私利、不直接或间接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任何类型的政府资产去做任何官方批准以外的事情,等等。

  二是对利益冲突的风险领域作了明确细致的划定,时刻提醒公职人员涉及相关领域时始终坚持公共利益的优先性,避免可能发生的一切利益冲突,以赢得公众信任,树立自身与政府良好的形象。

  该法规指出,利益冲突的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参与外界活动;接受馈赠、礼品、招待费和其他福利;配偶子女及亲朋好友享受优惠待遇;个人投资;参与政治活动、决策;影响力的利用、内部信息和公共资源的使用,等等。法规明确规定,如果公职人员在涉及相关风险领域时,应当始终秉持公正、公平和正直的观念,坚持公共利益的至上性,不得使用公权力为自己、配偶、子女和亲朋好友牟取私人利益,以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出现了利益冲突,就得向利益与伦理冲突办公室汇报并记录在案。

  三是设定了公职人员需要遵从的关于财产申报、资产处理、离职后行为限制等一系列措施,为公职人员避免利益冲突建筑了坚固的制度屏障。

  《防止利益冲突法规》规定公职人员在任职后60日内要向利益冲突专员提交“机密报告”,说明个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资产状况、接受礼物、款待及其他利益问题,同时,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有着清晰而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必须申报的财产主要有:所持有的外国政府公债或私人企业的债券;自我管理退休金、教育储蓄金;公司持股;商业经营的农地;非私人用途的不动产;借贷;潜在负债等。如果上述财产与负债与其职务不构成实际的、明显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则不需要申报。再比如对于一些免税财产,如供公务人员个人及其家人使用的住宅与娱乐用途的地产及农地;住家物品及私人动产;艺术品、古董及个人收藏;交通工具;现金及存款等,则不用申报。该法规特别指出,公务员不应该为避免服从上述规定,把资产销售或转移给家庭成员或其他人。

  《防止利益冲突法规》对公职人员的资产处理也有明确的制度规范,要求公职人员在任职后120日内,必须把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处理完毕,或以公平交易的办法卖掉资产,或把资产委托给政府安排的信托人管理。

  该法规不仅对于在职公务员的行为有着严格规约,对于离职后的公职人员再就业也有具体规定。为了避免新的工作与以前工作发生利益冲突,离职公务员在一年内,不得任职于与其离职前一年在公务上有重大交易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不准作为某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与其原任职单位打交道,不准代表某国家对政府进行游说活动;不准提供给客户在其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未曾向公众发布的有关项目或政策方面的咨询信息。

  此外,还专门创建了利益与伦理冲突办公室,设置了利益冲突专员制度。专员属于国会工作人员,独立于政府之外。专员的使命是根据《防止利益冲突法规》,为高级公务员和国会议员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同时还为高级公务员和国会议员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遵守相应的利益冲突法规,避免他们出现利益冲突、游说和行政不公等问题,以增加公众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