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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场所应该姓“公”

发稿时间:2013-06-03 00:00:00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赵昂

  据媒体报道,在北京的一些公园内,亭台楼阁的深处隐藏着不少高档会所。对于绝大部分公园的游人而言,这样装修得富丽堂皇的消费场所只可远观,不可亵玩,原因很简单,普通老百姓消费不起,有的包间最低消费就要1.5万元之多,费用之高令人咋舌。

  其实,这样的情形不仅出现在公园内,在个别博物馆、文化馆,亦存在一些房屋被用来作为高档消费场所的现象。有的是场所管理方直接经营,也有不少是出租给私人或公司来运营。为了掩人耳目,这些场所往往没有明显的招牌,甚至只有“圈内人”才知道里面的情形。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下发文件,明确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但个别会所仍然“饭照吃、舞照跳、酒照喝”,普通百姓对此也只能“绕着走”。

  公共文化场所为何屡屡挪为他用,一方面的确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另一方面也与这些公共文化场所经济拮据有关联。许多公共文化场所属于差额拨款单位,只能从地方财政手中得到一部分经费,其余的不得不自筹,自身又无创收能力,因此只好将公园内的土地房屋出租出去以填补经费缺口,实属无奈。而公园内环境清幽,其的土地和房屋自然会被高档会所争相租用。

  公共文化场所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其应该姓“公”的确无误,但在个别公共文化场所缺乏资金投入的当下,尤其是对免费的公共文化场所而言,“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是不现实的。一些地方上马公共文化场所时,并未考虑到日后的维持和运转问题,只是把建设这些场所当做一时的政绩工程。而场所落成后,因为种种原因最终空置,拨付的维持经费又不充足,加之一些场所的管理方追求经济效益,导致本该姓“公”的公共文化场所成为私人盛宴之所。

  事实上,在公共文化场所内建有一些服务设施本无过,例如纪念品商店,快餐店等,毕竟,在正常的游览参观过程中,游人会有餐饮和购物需求,但前提是,这些设施应该是普通百姓可以消费得起,并且是为公共文化场所本身提供配套服务的,而不是沦为只供极少数人享用的私人空间。那些在公共场所的豪华包间内豪掷千金的消费者,掏的全都是自家腰包么?

  把公共文化场所的空间还给普通百姓,一方面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制止公共文化场所内建新的高档商业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原有高档商业设施进行腾退,另一方面,这些场所的主管部门也应加大对场所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力度,还百姓一个高质量的文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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