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思考

发稿时间:2012-02-29 00:00:00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黄林毅

  要突破工会原有组织体制和传统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的束缚,更多地通过实行以上代下即上级工会代替企业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求,或派出协商指导员指导企业开展协商,或通过大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协商等方法,来解决企业工会干部不敢谈的问题

  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实现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推进工作。

  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近年来,由于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因工资分配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在维护职工基本经济权益的问题上,工会必须有所作为、发挥应有作用,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让亿万职工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推进这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拿出更加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全总的部署和要求,推动工作取得新突破。

  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协商方法,破解工作难题

  当前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难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工会干部受制于企业,不敢或无法有效地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协商要求,存在不敢谈的问题;二是企业工会干部缺乏经营管理、财务、劳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和协商谈判技巧,存在不会谈、不善谈的问题;三是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等原因,各级工会普遍没有设置法律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部门,存在指导不到位的问题。

  要解决上述问题,各级工会应该解放思想,大胆突破和创新。

  一是要突破工会原有组织体制和传统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的束缚,更多地通过实行以上代下即上级工会代替企业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求,或派出协商指导员指导企业开展协商,或通过大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协商等方法,来解决企业工会干部不敢谈的问题。

  二是工会干部培训要更加突出现代企业管理、劳动法律法规、财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工会干部和协商指导员的业务素质。并推动工会组织尤其是企业工会组织、工会干部由活动型向维权型转变,推动更多的工会干部从不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不善于开展协商谈判和协调劳动关系,转变成为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善于开展协商谈判和协调劳动关系专家。

  三是要通过聘请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工资政策法规、企业管理的专业人才,来加强协商谈判力量,以弥补现行各级工会缺乏专业人才和指导工作部门干部力量不足造成的指导不到位的问题。从长远角度和现时工作需要看,县级以上各级工会都应该建立健全法律和集体协商指导部门,加强法律等相关专业人才的配备。

  四是要丰富和创新协商手段和方法。要重视产业、行业工会工作,建立健全产业、行业工会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协商主体,健全产业、行业协会,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协商夯实组织基础。我国企业规模小,90%以上为中小企业,且多是非公有制企业,完全靠单个企业工会去开展协商,难度很大,也不现实。必须改变过去基本上依靠一家企业单独开展协商的办法,下大气力推进、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协商,以此推动协商机制在更多的企业尤其是众多的中小企业实现全面覆盖。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改善内外环境和工作条件

  工资集体协商涉及企业利益的分配、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和社会成员利益格局的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工作息息相关。推进这一工作应该说是个系统工程,难度很大,单凭工会组织一家单打独斗是很难推进的。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充分借助中央在制定“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提出了“两同步”、“两提高”(即: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企业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实现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以及把工资协商写入的“十二五”规划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把这项工作纳入到党委政府全局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去谋划、去运作、去部署。

  推动政府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政策调节干预。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有关各方协调配合运作、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进而改善外部工作环境和条件。工会组织内部要则强化工作责任,形式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各级工会要真正把这一工作列为重中之重,当成一把手工程,并建立健全奖惩制度,从人、财、物等方面向这一重点工作倾斜,真正集全会之力共同去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