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岽:处理社会公平不能顾此失彼

发稿时间:2011-11-08 00:00: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项岽

  北京市出台的这一拆迁补偿补充方案,虽然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依据,也有一个显而易见的好的出发点,但是作为一项事关社会公平的重大政策,其背后的法理、情理、事理,还是值得人们探究和深思

  2011年11月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其中核心的内容在于,北京市的拆迁家庭如果符合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并通过审核,可以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房,不用参加摇号。北京市的这一举措,对于被拆迁户,确实属于很好的消息。对于被层出不穷的拆迁纠纷不断刺激、已经高度敏感甚至开始脱敏的社会大众,这也似乎颇能带来相对意义上的慰藉。

  长期以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活动引发的各类拆迁纠纷甚至拆迁血案,一直是困扰被拆迁人、地方政府、社会稳定的老大难问题。究其根本,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补偿不到位的原因。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不到位,最主要的原因是补偿机制的严重失衡。施行近10年之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立的拆迁补偿机制是一个彻底的单边定价机制,其立法表述是“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际操作中,几乎全部都是由拆迁方定出一个价格,被拆迁人在法律上毫无博弈底牌可用。这种定价机制带来的严重后果,一个是人们熟知的补偿严重不到位,另一个是俗称“种房子”的利益输送腐败。

  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新确立了拆迁补偿机制,即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新机制一改原有的单边定价模式,被拆迁人的参与程度更高,只要严格执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种拆迁补偿定价上的转换,是解决拆迁补偿不到位、不公平问题最有力的手段,也是最主要的手段。

  北京市出台的这一拆迁补偿补充方案,虽然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依据,也有一个显而易见的好的出发点,但是作为一项事关社会公平的重大政策,其背后的法理、情理、事理,还是值得人们探究和深思。

  首先,拆迁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房,是否具有足够的正当性基础?尽管过去拆迁补偿不到位已成普遍现象,但是随着新的条例出台,拆迁补偿的公平问题已经可以解决。对于已经获得公平补偿的被拆迁人,其经济上的利益与普通房屋交易所得利益是大体相似的,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在保障房分配中取得优先地位。所以,不能以拆迁补偿不到位作为拆迁家庭优先获得保障房机会的正当性基础。退一步讲,就算新的拆迁条例所确立的补偿机制还不够完备,导致拆迁补偿依然不到位,这也是房屋征收补偿环节的问题,应当在征收补偿的环节内加以解决。该提高补偿标准的要做提高,该修改定价机制的就要加以修改,而不能跳出这个法律关系,通过其他渠道来弥补拆迁补偿中的不公平。

  其次,拆迁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房,对于其他申请保障房的群体是否公平?保障房是政府为保证中低收入群体住有所居而担负的一项重要责任,其保障对象是所有纳税人。对于这种普遍性的社会福利权利,政府只能设定普遍享有的门槛,而不能设定优先享有的特权。这是社会福利权利保障的一个基础性规则。当社会保障资源不足、需求大于供给时,也只能通过公平方式进行分配,更不能设定优先分配的特权。

  保障房目前是一个严重需大于供的社会福利产品,政府也已经按照社会福利权利保障的一般规则设定了抽签摇号等公平分配机制。对于所有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民众,大家应当一致遵循保障房分配规则,不能允许任何群体优先插队。从分配规则上看,允许被拆迁家庭优先分配,与允许公务员优先分配的性质是一样的。当然,从实际的利益格局上看,被拆迁人与公务员不一样。但是,如果说被拆迁人是一个弱势群体,那么显然应当从造成他们弱势的源头上去寻找公平,而不是从同样作为弱势群体甚至更加弱势的群体那里去优先攫取本应公平分配的利益。

  再次,作为社会基本保障的保障房,能不能被用来作为拆迁补偿的补充项目?尽管北京市出台的这个办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被拆迁家庭对保障房的优先配售权与房屋征收补偿直接相关。但是作为这个办法最高依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却明白无误地将这种优先保障住房的权利写在第三章“补偿”之内。所以,这种优先特权毫无疑问是充满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充补偿意味的。

  但是,正如本文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所表明的那样,房屋拆迁补偿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关系,保障性住房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二者应当是相互独立的。拆迁补偿如果公平,被拆迁人与其他保障房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别无二致;拆迁补偿如果不公平,拿本应公平分配给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加以补偿,无异于让其他低收入群体去承担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义务,更是毫无道理。尽管拆迁补偿的经费应当由政府负担,保障房建设也是政府具体操盘,但是这不意味着二者可以混同。这是政府的两种独立的责任。

  对于北京市出台的这一办法,另一个重要的、不无必要的担忧在于,它表面上看似一个好政策,但是这一政策存在着非常大的异变空间,会催生大而不当的政绩泡沫。这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理论推演加以说明。如果,保障房数量恰好与被拆迁户优先获得的房屋数量相等,或者说,政府对所有拆迁户都以保障房的形式进行补偿,那么必然出现的一个结果就是,地方政府可以宣称建起了保障房若干,保障了若干人民群众住有所居,而实际上并没有任何真正通过保障房机制得到这一福利的人存在。从严峻的社会现实来看,这种政策异变的可能性是不小的。对此,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社会大众,都要警惕这种政策异变和政绩泡沫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