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秉文:退休年龄也需顶层设计

发稿时间:2012-06-28 00:00:00   来源:财经国家新闻网   作者:郑秉文

  本世纪以来,中国曾出现若干次提高退休年龄的网络讨论,其中反对的态度几乎一面倒,且激烈程度一次更甚一次。2012年6月,人保部就这一问题再次表态,也再次引起各方关注。

  从国外经验看,尽管在提高退休年龄这一过程中很多国家都遇到过激烈的社会反对,甚至出现社会骚乱,但就全球来看,提高退休年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在劳动适龄人口不断减少的趋势下,延迟退休年龄可稳定劳动供给,抵消老龄化的负面影响。

  中国人均寿命预期1950年是44.6岁(采自联合国统计数据,下同),2010年提高到73.8岁,60年间提高了29.2岁,但法定退休年龄则还是女工50岁,男工60岁,而目前欧美绝大部分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都已提高到65~67岁。因此,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是中国迟早要做的事情,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所牵涉的复杂的利益博弈,成为提高退休年龄的巨大障碍。鉴于此,提高退休年龄是个系统工程,亟需顶层设计,通盘考虑。完整的顶层设计和精算的案头工作,可避免一代人几十年的“试错”和福利损失,那种“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各种“试点”应该力避——众所周知,在建立时间不到20年的社保制度中,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就进行了十几年,且目前还没有“试完”的任何迹象。

  具体操作层面,首先,必须逐步化解养老保险的双轨制现状。比如此次针对人保部提出“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说法,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便分歧巨大。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的私人部门会认为,这一政策是尚未实行养老金改革的公共部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为自己谋私利及寻租——若一个政策的出台会加剧双轨制两部门间分歧,甚至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显然非决策者所乐见。

  其次,需通过局部的针对性微观政策调整,“抚平”目前退休制度碎片化所导致的社会不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除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少数几个省市参加外,绝大部分省份都没改革。近七、八年以来,农民工的碎片化制度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最终没有建立起来,而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双重退休制度日益成为社会不公的主要表现:2008年2月启动的五省市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受挫至今,盖因碎片化制度下对其他未改革试点省市的攀比;延迟退休年龄之所以屡遭激烈反对,亦因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相比,企业养老金本来就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情况下,再提高企业退休年龄显然有失公平。

  再次,在制度设计上提高退休年龄需有激励机制,体现“多缴多得”的“对等原则”。例如,在芬兰,65岁退休领取的养老金比60岁退休获得的养老金数额最高可多40%;在美国,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每多工作一年就奖励10多个百分点退休金。所以,在鼓励“晚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度下,参保人在延长的年限里既可获得较高的全职工资收入,退休后又可获得较高的养老金。

  实际上,每个参保人都是很好的经济学家,他们退休的行为决策是对这个制度的最好判断:如果“早退”(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获得的收益大于晚退获得的收益,这个制度对延迟退休的激励就肯定是负面的,提前退休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遏制;如果某些行业退休后的待遇水平是倒挂的,提前退休就将难以阻挡,希腊就是这样。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各项参数调整要相互配合,要让参保人有积极性,这就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采取“积极老龄化”、彻底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引入和扩大精算中性因素的根本目的。

  最后,必须在养老改革的诸多细节议题上加强政府—媒体—社会的多重互动,以形成多数共识。否则,社会整体如对人口老龄化产生的诸多经济社会后果了解不够深入和全面,便很难对社保制度积极应对的改革举措和时间表达成共识,更遑论实际推进?

  就社保改革来说,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财政负担的测算、稀释和分散老龄化成本的各种改革方案、实施这些方案的路线图等,都需在利益权衡兼顾的基础上取得参保人和全社会的理解和认同。十几年前,世界福利之窗瑞典对其养老保险制度结构进行了激烈改革,待遇水平大幅下调,原来慷慨的养老金计发公式让位于多缴多得的名义账户制。但瑞典改革十分顺利,改革效果十分成功,所有这些均得益于社会各个层面充分的多重互动及最终形成的共识性支持。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