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之际话养老

发稿时间:2012-01-17 00:00:0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于 静

  年关渐近,随着以“常回家看看”为符号的探望老人高峰期的到来,我们关心着回家的票是否好买,操心着商家能否保证在团圆家宴上不用“地沟油”,等等。但是,一边是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和家庭结构变小的巨大社会变革,老年人单纯依靠子女和家庭成员供养与照顾来安享晚年的模式,在今天已基本被打破;另一边是老人们又年长了一岁,体质状况在来年很可能会更加降低,而子女的离家流动并没有因此停下脚步的现实。在这样的背景下,也许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他们的养老经济保障如何、社会服务保障现状如何。或者说,面对今天迅猛发展的人口老龄化社会,我们更需要了解社会对养老问题的应对情况:一是养老法律政策及其实施状况、调控效果,例如它是一个公平合理的福利政策吗?它能满足民众的期待,适应社会的变迁吗?二是社会应对人口结构变化所采取的相关措施,是否有缺失,存在哪些困境?

  具体来看以上两个大的方面,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首先是经济保障的覆盖面不足。现行主要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基本由三大部分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企业的劳动福利、劳动保障制度发展而来的,是计划经济年代依附于单位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伸延。至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种本质上的劳动社会保障制度,依然是我国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框架。改革开放后,例如广州早在1985年就开始实行国企职工退休费的社会统筹,标志着养老保险替代了原有的企业退休制度,开始从劳动保障制度到劳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但其覆盖的人群并没有进一步扩展,仍然只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及其退休人员。虽然经过30多年的探索,全国一些地方和广州一样,正在逐渐实行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的参保条件和待遇,但这一步伐是缓慢的。而且在相当多的地方至今为止,外来工、乡镇企业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特别是较为频繁的流动就业者、许多灵活就业人员、自我雇佣者和自我服务者等人群,大多没有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框架内。而业界认为,这部分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却正在逐年增大。这些“漏保”现象,加上还有一些因为历史遗留问题,例如“老职工的历史欠债”、“个人账户的空账”等情况,造成的“该保未保”或“入保不足”等现象,都说明了养老经济保障覆盖面不足的现实情况,与养老法律制度所设定的保障目标之间,是存在差距的。

  其次是相关措施的缺失——服务保障不足。第一是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短缺问题。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覆盖率低,而且区域分布不均衡,大多集中在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欠发达和不发达地区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差距更大。此外,这些已有的养老机构,都普遍存在着场地面积偏小、适合老年人精神文化需要的配套设施匮乏,无法有效地开展社会托老业务等问题。第二是护理人员队伍的现状,直接影响着社会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准。根据调查显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化程度偏低,这个群体目前基本处于没有达到规范化、职业化管理,缺乏资质、报酬偏低,在服务质量上无法满足老人及家属要求的局面。

  与其他服务类商品最大的区别在于,养老服务需求特别是在城市,基本属于刚性需求,而且随着独生子女人群越来越成为主要的赡老义务者,养老服务需求越来越凸显。养老服务既是个“熟手”的职业,又是个要求“贴身服务”和“私人服务”的职业。就是说,这个职业不仅要求技能,更需要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的责任心和对老人的爱心。因为老年人有很多特殊的需求,例如要关注其情感的满足、重视其心理的感受等。可能每个老年人所需要的是不同的服务方式,所以服务质量或者说从业人员素质的保障与提高,比硬件设施的改善更为迫切和重要。

  (作者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