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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攻坚进行时

发稿时间:2012-02-13 00:00:00

  自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经过各方不懈努力,在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三年改革实践和成效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所确定的我国医改的目标、方向和原则是正确的,政策和措施是可行的,符合卫生发展规律,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而即将全面实施的取消“以药补医”相关政策,更是将医改进一步深入推进的关键措施。(《半月谈》2012年第3期)

  取消“以药补医”是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关键环节

  ——专访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李玲

  半月谈 记者 吕诺

  取消“以药补医”,是公立医院改革、让公立医疗机构回归公益性的关键。“以药补医”存在哪些问题?取消“以药补医”的时间表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取消“以药补医”将给百姓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本刊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李玲。

  记者:最初国家为何要推行“以药补医”?

  李玲:“以药补医”从1954年开始实施,当时医疗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额或差额补贴,同时允许医疗机构将药品价格的15%加成留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这一政策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因为当时医务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负担,收入和医院收入没有直接关联,医院没有分配收入的权力。80年代后期,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公立医疗机构引进了一些市场因素。

  记者:“以药补医”政策现在存在哪些问题?

  李玲:首先,“以药补医”使得医院收入与药品收入直接挂钩,直接刺激医院通过多开药增加收入,不规范的诊疗行为难以避免。其二,“以药补医”是导致“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原因。过度用药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升高。医院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重达到50%,远高于发达国家的10%~20%。其三,使一部分原本有技术、有能力为百姓服务的“白衣天使”失信于民,恶化了医患关系。其四,在“以药补医”政策下,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院都没有动力主动降低成本,医院倾向于卖贵药、用贵药,大量资金消耗在药品流通环节的不正当竞争中,不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在“十二五”期间全面落实取消“以药补医”政策,制定这一时间表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李玲:我认为主要依据是医改的整体进程和地方的实践经验。2009年的医改方案就已经提出公立医院将逐步取消“以药补医”。同时,近年来政府卫生投入和医保水平不断增加和提高,为取消“以药补医”创造了条件。距2015年还有3年,从地方经验看,时间比较充足。

  记者:国家将首批300个试点全部选在县一级医院,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李玲:县级医院既是基层医疗机构的龙头,又是公立医院体系的网底,承上启下。县级医院的数量占全部公立医院的一半以上,承担着县域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危重急症病人抢救的任务。相对大医院,县级医院医务人员收入较低。把县级医院作为改革突破口,既能最大范围地解决老百姓的看病就医问题,又有利于提升医务人员积极性,并为城市大型公立医院的改革积累经验。

  记者:取消“以药补医”,是否意味着国家在财政上要加大投入力度?除此之外还应有哪些配套措施?

  李玲:国家财政投入是取消“以药补医”政策实施的关键。首先,取消“以药补医”,应加强中央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同时发达地区可以配套,欠发达地区由中央转移支付。

  其次,转变投入方式,着力提升医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这几年医改的投入虽然增加了,但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方式投向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医务人员还需要靠“创收”来挣钱,“以药补医”的机制没有扭转。

  其实从总支出上看,取消“以药补医”不会大幅增加财政负担。因为当前的医疗费用,大量消耗在过度检查、过度用药上,如果取消“以药补医”,节约的这部分费用就可以直接作为医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从基层医改的实践来看,取消“以药补医”后,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应该是三部分:国家财政、医保和服务收费价格调整。当前我国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例已达5%,相当于中等发展国家的水平,只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支出水平是可控的。

  另外,为配合取消“以药补医”的相关政策,财政、医保和卫生部门要形成合力,彻底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在医疗机构建立竞争性人事制度,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

  记者:一些地区已经采取了取消“以药补医”的措施,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对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李玲:从目前情况来看,老百姓确实得到了实惠。医生用药行为得到了规范,过度用药问题得到缓解。我们在安徽调研发现,取消“以药补医”,对缓解看病贵、看病难起到了很大作用,医疗费用比以前下降了30%~40%。

  当然,尽管基层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现在老百姓得到的实惠还相对有限。如果“十二五”期间国家能够全面取消“以药补医”,相信百姓会得到更多实实在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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