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英: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转型研究论纲

发稿时间:2020-02-05 11:53:27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1期   作者:党国英

  中国农村发展的研究对象问题,受到多学科的关注。这种情形下最常见的是各学科自言自语,以致在研究用语及某些基本价值判断等基础性交流中产生学术隔膜。由此进一步衍生对事实判断的分歧,研究者们不免因循自己的研究路径,摘取历史文献或当下时事报道,支撑自己的观点。经济学家相对注重逻辑统一的语言平台的应用,但在并不严谨的“农村”概念之下,也不免有许多无奈的错误。笔者也多年面对这种窘境,便有安坐一时,做个思想上的自我清理的愿望。如果能清理得好一些,有助于我们提出关于农村具体问题研究的意见。

  一、若干概念讨论

  定义有关概念时,不能把“幸福”及相关因素(包括自由这种目标)作为切入点。要扣住“能力”这一要素来满足学术分析的需要,包括个人能力和共同体能力,并从能力的提升中确定关系的变化。影响能力的关键因素是分工的产生与扩展,本文在研究传统农村转型的意义上应用相关概念。

  1.传统乡村社会

  本文所说的传统乡村社会,是指部落社会后、工业革命前的乡村社会。部落社会尚未形成国家、小区域部族活动的边界,依靠部族武装力量,是极不稳定的游牧社会或原始农业社会。部族武装被更大范围的武装力量替代,形成更大范围的政治军事共同体,且有相对稳定疆界之后,便有了传统乡村社会。

  传统乡村社会主要依靠人力畜力从事经济活动,社会分工水平低。工业革命前主要以金属货币作为支付手段,交易成本高昂,同一个气候类型之下基本不存在跨越家庭或庄园的农产品生产分工。日常生活及战争必需的铁器、建筑材料、简单工具等也依靠人力畜力生产,农业的余粮率决定了非农业领域的人口数量会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马尔萨斯人口律、战争规律及气候变化是限制余粮率提高的两大因素。余粮率过高,人口会增加,更大概率地招致游牧部落的侵略。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传统乡村社会的居民总体上过着简单生活,余粮率决定的非农业物资也限于维持简单生活。

  传统乡村社会没有资本积累,无法将超过生活需要的财物转变为投资和建立“资本雇佣劳动”的生产组织。无论中国的地主,还是欧洲的庄园领主,其家仆均限于生活的需要。而城市手工业实行的学徒制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是自由雇佣制度。

  传统乡村社会多在战争的笼罩之下,公共领域的核心问题是安全,包括家族安全和区域安全,无论是中国还是欧洲都是如此。“古代城邦共和国总是烽烟连绵,战火不绝。”古代城邦与其说是大行业中心,毋宁说是战争中心。

  传统乡村社会的货币化程度低,特别是在小共同体内部,主要采用“以工换工”的方式实现合作。因为没有货币介入,这种合作很难保证在竞争的基础上实现服务定价。按现在的利益函数决定的价值判断,这种非货币的利益交换,既没有效率,也谈不上平等。但是,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安全、秩序这类公共服务主要来自小共同体控制者,这类资源成为“换工”筹码,也具有必然性。

  传统乡村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全面依附特征。所谓依附,是指区别于现代性的一种“个体家庭弱、共同体强”的综合社会生态。个人或家庭的经济活动资源受小共同体的控制,甚至与共同体控制者建立了人身服从关系,迁徙、作息乃至婚姻自由受到限制。因为小共同体的人际关系凝固,共同体成员很难保有隐私,个人行为过度“公共化”,自主空间小,形成“熟人社会”。个人对公共事务没有或者放弃独立判断,受社区领袖营造的共同体意识左右。村社共同体控制一部分土地,并以较低的价格或较少的义务转让给共同体内部的穷人,建立一种社会保险机制,使穷人对集体产生依附愿望。

  传统乡村社会中道德的功利性明显。如果把道德看作依靠人的羞耻感维护的行为准则,那么传统乡村社会的道德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狭隘性。在乡村地区,传统道德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村社共同体内部,较少推及与其他共同体的关系,更少推及与政府的关系。“农民认为,蒙骗邻居或家长是不道德的,但为了农民的利益而蒙骗政府官员或地主是应该受到奖励的有道德的行为。偷窃邻居的东西,破坏邻里份地的田界,未经允许而在村社的树林中砍柴等,均是不道德的;但在地主田园中采摘水果,在地主的树林中砍柴,或多耕了地主的土地则不是不道德的行为,不应受到指责。”米罗诺夫认为,农民对待外人使用了另一种道德标准,这种情形不能说明传统农民有双重的道德标准,只说明他们没有认同共同体以外的社会;他们与外部社会的联系是偶然的、不确定的,道德损害对他们眼前或长远的利益没有足够的影响。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程度越高,道德对人的约束力就越低。这种情形还说明,道德损害对于集体行动是没有制约力的,因为在集体的共同行动中,羞耻感的惩罚作用已不复存在。在社会转变时期,出现这种情形不奇怪,因为在确定性程度高的环境下才能充分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

  传统乡村社会存在普遍的偶像崇拜。这是指人们将某种未真正了解、也未能直接观察的对象在意识中加以具象化或模拟人格化的系统性心理活动,产生于对不确定事件的恐惧和不解,如图腾崇拜、宗教崇拜以及其他各类英雄崇拜等。偶像崇拜由礼仪活动包装,形成集体行为。对于理解力低下、封闭性很强的居民来说,产生偶像崇拜的是人力还是自然力,并无重要区别。

  2.现代乡村社会

  现代性是指经验科学方法兴起、个人和家庭财产得到国家有效保护以后,偶像崇拜及其组织势力退缩,大小军事领袖专政让位于职业官僚服务社会,市场自由交易规模扩大,专业分工全面深化的状态。本文只提出现代乡村社会的特征。

  现代乡村社会以现代农业及农业经营组织体系为基础。农业技术的进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和农业专业化水平,家庭农场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农场主会加入多种合作组织,并从中分享合作利益或兼业收入。

  现代乡村社会中,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济贫制度,在城市推行比在农村效果好。农业是“正常”的产业,不能把农业从业者等同于“穷人”;在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域专业化趋势之下,现代农业产业链不完全支持小农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农村贫困人口在城市能够获得的公共服务和“照顾”比在农村更多,成本更低。

  现代乡村社会的人口规模在城乡人口布局演化中趋于缩小,并成为影响城乡社会治理的基本因素。从发达经济体看,如果把人口规模1万人以上的居民点之外的区域看作乡村地区,那么乡村地区的人口数量在工业革命以后一直在减少。乡村地区也有非农业居民,数量甚至超过农业居民,前者通常居住在较大的居民点,后者则分散居住,形成小型专业居民点。这种趋势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产业布局变化,但在后工业时代,还与小居民点公共服务效率低下有关。专业农户分散居住的格局是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的结果,为此农户不得不牺牲很多便利性公共服务,如小型农业居民点缺少统一的垃圾收集、供热、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现代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不存在“二元结构”,城乡公共服务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下实现均等化。一般不会出现辖区仅是农业区的行政设置,国家也不会将社会治理区分为城市治理与乡村治理,公共服务不会刻意区别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政府针对居民区的便利性公共服务一般不会投入到小型专业农户居民点,农户会就近在城市接受公共服务。通过各类城市的合理布局,使城市以较小半径覆盖周边农业区,这是城乡融合发展的主要特征。

  传统乡村文化转变为一般社会文化。在现代乡村社会,家庭农场主大多不生活在村庄,且生产活动面向市场,货币化程度高,与一般城市居民一样,不会有特别的文化差异。

  3.传统乡村社会转型

  本文所说的传统乡村社会转型,是指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由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是社会整体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前述传统乡村社会的标志性特征趋于消弭,现代性社会特征成为覆盖城乡的共同特征,城乡分野除了反映农业的行业特征之外不再有其他意义。一个以农业为主、工商业为辅的社会转型过程,伴随着人口空间分布、居住形态、社会权威结构、社会济困方式、偶像崇拜表达、价值判断决定、公权力制衡等多层次社会关系的变化。对于这一转变,学者们存在多种看法,其中之一是关于人类社会各种政治共同体是否都会实现这一转变的思考;另一种是关于发生这一转变是社会内生演化的自然结果,还是受各种偶然因素支配、以致需要外部力量“选择”才能发生的结果的争论。以上两个问题彼此关联,但不完全相同。关于第一点,有学者将建立选票政治与成熟的政治权力制衡机制作为转型成功的标志,认为转型成功的国家非常少,是一个偶然事件。这是一种“突变论”的社会发展观。如果从渐进论的视角看,上述转变可以缓慢实现。这一转变仰赖技术革命和市场经济体制,300年之前的人类社会一直维持简单再生产,但技术革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基础却远在300年之前。从联合国发布的人类发展指数看,凡是沿着市场化方向改革和调整经济体制的国家,发展指数都得到了改善,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而且近几十年来,人类发展指数总体上不断提高。关于第二点,人类发展受偶然因素支配的悲观论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人类认知规律。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说:“事实上,在所有专业意义上,梳理概论论本身都不具有概率的性质;它具有的是,知识所能具有的有限确定性。”传统乡村社会转型也是一个复杂过程,绝不是偶然因素的堆积,否则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就毫无意义。自全球化趋势形成以后,不同国家或民族相互学习的成本降低,以获取食品资源为目的的战争彻底告别了人类社会,获取其他资源的竞争也不再使用殖民战争方式。在学习、合作、竞争的背景下,政治家受到的约束不断增加,我们“不理解的偶然因素”在减少,能把握的一般性因素的影响力在提升。中国和东亚、东欧的经济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际合作,也证明了这一趋势的力量。

  4.社会转型的公正性

  为肯定传统乡村社会转型的普适性意义,需要确认它的公正性,即确认这种转型对于个体以及由个体构成的各类共同体的积极生存意义。确认传统乡村社会转型的公正性及其内涵,才能对转型趋势有所把握,并对政府政策的合理性、有效性作出评价。

  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公正性,最有影响、也最值得重视的理论,是由罗尔斯和亚马蒂亚·森提出的。罗尔斯的理论建立在“基本物品”(primary goods)的概念之上。这些物品包括“权力、自由、机会、收入、财富和自尊的社会基础”,一类是自然的,另一类是社会的。自然基本物品是一个人性格特点的自然禀赋,它提供实现人的一般目的的一般手段,例如健康、智慧和体力等。社会基本物品是那些“由社会支配的物品”,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富裕以及自尊的基础。罗尔斯的公正其最基本原则是所有这些社会基本物品被平等地分配,而不是按照人的不同条件将一部分或全部有倾向性地分配。亚马蒂亚·森提出了与罗尔斯相近的理论,只是他更强调个人能力的形成对社会公正的意义。

  罗尔斯赋予“基本物品”丰富的内容,但要求这种物品能被平等地分配。这一理论的一个逻辑缺陷是在人类“投入—享有”的行为关系中,只规定了享有的公正性原则,没有分析投入的意义。人们是否可以不论投入的平等要求而只求享有的平等?罗尔斯在逻辑上回避了经济学关于“搭便车”的老问题,在抽象演绎与现实关照之间存在裂痕。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缺陷是假设人是无差异的。但是,有超越大众的价值判断、对复杂事物有很强的认识能力、具有创新冲动的小比例人群,才会在一定条件下改变历史,让其他人群共享新文明。分析不同人群的差异性,并不是否认建立现代性的可能,因为不论各种人群在社会转变中的作用多么不同,社会基本结构的转型总是发生了。

  罗尔斯在强调权利平等的前提下,认为效率、合作与稳定是公正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延伸罗尔斯的理论,并将其置于更清晰的逻辑架构之下,可以认为构成公正的元素主要是效率、平等和稳定。保持效率,使社会有活力,使“投入—享有”关系建立在良性互动基础上。保持效率必然承认人的差异性以及享有的差异性。这里讲的效率包含斯密的古典效率,但不止于此。罗尔斯注意到,在社会日益富裕的情况下,物质的边际效用会很快递减。这意味着收入分配差异会有一个收敛,富人并不是欲壑难填,他们会以递减的边际效用给自己的财富定价,换取在穷人那里是廉价的、而在富人那里是昂贵的“尊敬”。可惜罗尔斯没有明确指出这种交易的社会意义。

  保持平等之于公正的需要,应该从罗尔斯的原则后退一步。以何种尺度后退,在理论上是一个难题。经济学家弗利提出了一个标准,叫作“不妒嫉”。一个人的相对利益是一组商品的函数,他是否乐意拥有另一个人拥有的一组商品可以反映他是否妒嫉。(1)如果他没有嫉妒,事物的状态就被看作平等。(2)如果一种状态是平等的,且又符合帕累托效率要求,那么这种状态就被看作公正的。第一种情形是一种思想构建,虽然产生平等,但并不公正,因为要人们完全不嫉妒,必定损失效率。一个人不仅会嫉妒他人的财物,还可能嫉妒他人的能力。嫉妒能力情况下如果没有办法提高自己的能力,社会要使其消除嫉妒,就必须提供与其能力不匹配的一组财物,这就牺牲了效率。第二种情形成立的条件比较严苛,可能需要的条件是:信息结构特别,每一个人都知道并承认比自己富裕的人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风险,所以可能不嫉妒,同时社会存在可靠的隐私机制,不富裕的人不至于经常处于尴尬之中;人的能力虽然有差异,但都足以创造体面生活所需的商品组;宗教安慰能力强大,使人们坦然面对能力差异,如果没有宗教,就需要一个廉洁的政府发挥道德示范作用;社会有包容性,不同偏好的人受到尊重,哪怕不同偏好的满足会引起收入差异。

  不牺牲效率的绝对平均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可能产生一个不牺牲效率、保持收入的差异性,形成具有底线平等性质的收入分配结构。底线平等的意义是:一个人或家庭能够取得与能力和付出意愿匹配的收入;当一个人或家庭的能力过小,使其在有付出意愿的前提下,仍不能达到社会文明可接受的最低生活水平时,他们有权利获得无偿帮助;社会保持足够的宽容和自由,使社会公共服务平等地惠及所有人。

  稳定之于公正的意义,也非常重要。罗尔斯提出这个要求,包含的前提是社会合作。合作以效率和公平为前提。合作排斥专权和奴役。这里的合作与哈耶克讲的分工扩展有近似意义。实际上,没有效率和公平,社会无法在公共领域实现合作,也不可能稳定。

  二、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及其转型的压力

  中国在1949年之前总体上是一个农业社会,乡村地区基本符合前述关于传统乡村社会的特征。大规模工业化之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开始转型。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转型速度加快。但是,我们尚不能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转型已经完成。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转型具有的公正性是转型的动力来源。我们从前文述及的公正三元素——效率、平等和稳定来讨论转型的意义。

  1.效率提升压力

  农民对提升农业效率的渴望及职业选择行动是传统乡村社会转型的主要动力。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生产效率低下。中国历史上农业的余粮率最高达到40%,远高于同时期欧洲水平,赵冈认为原因是中国在秦以后广泛实行了土地私有制,这一制度带来了更高的生产效率。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实行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也带来了余粮率的大幅提升,因为承包权对于农户的财产权强度已经比较接近私有产权的强度。随着农民兼业机会的增多,计算当下中国农户的余粮率应该考虑更复杂的因素。从转型角度看问题,我们会对效率分析提出更有理论价值的要求。赵冈认为,中国历史上余粮率很高的情况下,城市市场的吸纳率却很低,产生了“谷贱伤农”的情形。从经济学角度看,其实效率还不够高。粮食价格低,由供需两个方面引起,归根结底来自供给方面。所谓价格低是低于成本,说明粮食生产的成本还不够低;另一方面,在余粮率比较高的情况下,农村人口没有流入城市,说明中国传统社会尽管已经形成了“市场经济”,但要素和产品的价格黏性非常高,以致我们要怀疑这个“市场经济”的真实性。

  历史文献证明上述怀疑是有道理的。中国在战国时期就有了土地买卖的记录,但秦国崛起与商鞅推行的土地私有制无关,因为短期内这一制度不会释放巨大的生产力。土地私有制不是市场经济的充分条件,市场经济还需要轻徭薄赋等政治制度安排。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制度一方面提高农户生产积极性和余粮率,另一方面也给官僚和地方豪绅掠夺农民土地提供了方便。中国真正的土地自由交易在上层政治结构的影响下会受到限制,变得有利于官绅阶层。官绅对金融资本的控制,也使土地自由买卖有利于官绅阶层。

  另外,战乱中的“投献”行为对自耕农的经济打击常常比地主经济更重。中国近代的一些重要农区,土地占有的集中度并不高。这种情况可能与中国农村的多子继承有关。富裕人家子嗣多,经过几代以后,土地分割会导致后代的土地占有细碎化。失去土地的农户则流散各处。因此,土地占有比较平均的状况,尚难以说明土地关系的和谐性,甚至用基尼系数反映土地关系也有局限性,除非把出生率和流民因素加入分析架构。

  提高效率是社会发展公正性的内生需求,也是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内生需求。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也证明,每一个社会阶层都愿意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但上层结构改革不深入、法治不完善可能扭曲市场,最终影响收入分配的公正性,也影响经济活动效率提升的速率。

  两大结构性因素抑制了乡村经济效率。一是由于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率相对低下,农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与农产品产出占国民收入总产出的比重不匹配;二是中国农民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空前的“打工”经济,形成了最有活力的农村从业者长期背井离乡的谋生景观,由于农民的“恋土情结”,导致土地集中流转、规模化经营困难,影响农业竞争力。

  2.公平构建压力

  大范围、大批量的“穷人村庄”是一个结构性问题,也是一个传统乡村社会转型问题。

  (1)农业是“正常的产业”

  发达经济体的农业从业者及其家庭的收入,一般在社会平均水平之上。一个现代国家不能允许某个产业的从业者长期是社会上收入最低的从业者,尤其不能允许农业的从业者是社会上收入最低的从业者。农业是“正常的产业”,不能再把农业与贫穷联系在一起;农村是农业及部分农业产业链从业者家庭工作生活的场所;在农业区域专业化趋势之下,“小农”的精耕细作生产和自给自足生活已经得不到现代农业产业链的支持。

  (2)非公正的贫富悬殊

  如前所述,如果因为价值判断而降低投入,招致收入差异,应该不违反公正原则。中国农村的贫困不应该属于这种情形。确实可以看到一些贫困人口在生产活动中投入不足的情形,但这种情形很难归结为他们有特殊的价值判断,尽管有调研者发现他们表达了对富裕生活的淡漠态度。根据Dean等的研究,贫困人口劳动资源利用水平与其认知能力和体能状况有密切关系,认知能力与体能状况又与营养、生存环境有关,最终与社会的流动性、市场体系健全程度、交易成本有关。进一步分析,农村的贫困人口大体可以分为四个类别。一是通过市场条件改善,卷入现代社会分工系统的可以稳定脱贫的农户。其中一部分贫困人口直接被城市化进程裹挟,就近进入城市分工体系,另外一些则转变为专业农户或农业产业链关联商户。二是土地经营规模程度低、生产成本难以下降、市场竞争力弱的贫困小农。虽然能够通过兼业增加收入,但由于农业生产的技术手段落后,贫困小农可以兼业的农闲时间较短,收入有限。三是由于环境、交通等因素,很难接触市场、进入现代分工系统的贫困人口。四是农村失能、半失能人口。目前,大部分农村的失能、半失能人口与所在家庭平均计算收入,容易通过统计核算实现“脱贫”,属于被“隐藏”的贫困人口。

  (3)建立城乡一体的济贫制度

  以上四类农村贫困人口中,第一类最成功地享受了国家经济发展的关联效应,实现了稳定脱贫;第三类在政府的扶贫政策下,短期内可以通过移民或者基础设施建设告别赤贫生活;第四类贫困人口需要通过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和家庭合作来摆脱绝对贫困,但最终还是要靠城市化来实现命运的根本转变。有问题的是第二类贫困人口。实际上,第三类贫困人口在移民之后也可能部分地转变成第二类贫困人口,因为他们在迁移后通常只获得小块土地。在目前的政策下,第二类贫困人口要稳定地过上小康生活,需要类似“扶贫车间”“定向采购”“挂钩扶持”等高代价的政策持续发力,要使这类贫困人口收入水平达到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则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小规模生产耗费的工时多,产品没有竞争力,贫困小农最终还是要转变为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才能够提高竞争力,但成功转型的只能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中国大部分贫困地区是有条件产生家庭农场的。从地形条件看,正在改良中的草原,有利于发展家庭牧场;西北地区大量缓坡地有条件承载水果专业化生产农户;山区小流域下游的小型冲积平原作为众多农户细碎分割的承包地可能被撂荒,但若集中流转到专业农户手中,便会成为很好的家庭农场用地。这些条件只有在加快贫困地区城市化建设前提下才能实现。

  建立有效运行的城乡统一的济贫制度,需要解放思想:农业农村要实现现代化,其主体应当是拥有专业技能的从业者;城市为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创造空间,使其在城市获得更加全面、成本更低的服务和社会福利;政府在城市也可以通过较低的财政成本、义务教育等,打破在农村难以消解的“贫困代际继承”,而且这些具有现代性的济贫制度,在城市推行的效果比在农村推行的效果好。

  3.社会稳定压力

  宗教的影响。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宗教特点,包含了潜在的不稳定性。一旦条件具备,异教就会成为人们与既定社会抗争的武器,如中国历史上许多农民起义打的便是异教旗帜。但是,这种形式的农民起义在达到顶峰以后往往很快转为颓势,不堪一击。农村社会的某些异教在产生之初,具有满足农民实际需要的功能,随着异教力量的扩大,异教领袖常常会把异教组织引向与官方对抗的道路。

  礼仪的影响。中国是礼仪之邦,这些礼仪对传统乡村社会无疑是有好处的,一方面,它使百姓对统治者的畏惧制度化、形式化,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者的行为固定化、程式化。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婚姻程序、经济活动等都有其固定礼仪,具有确认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道德的影响。乡村道德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通过实际权力关系实现的,关系的核心,是基层官绅,例如“中人”、族长、候补官员等。在传统乡村社会中,道德不只是思想认识规范,它对社会生活发挥着实实在在的调节作用。如“面子”是乡村名人的潜在标志,“面子”与“荣誉和羞辱”相关,乡村名人通常也是乡村的保护人,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中人”的作用,是农民依赖的对象,他们的“面子”是乡村社会权威结构的核心,而这种权威结构是乡村社会习惯法的基础。中人与乡村中的“官人”不同,前者主要靠道德威望,后者则主要靠权力。中人作为道德化身,完全是社会交易活动的需要,而不是人类理想的化身。在传统乡村社会中,中人作为道德化身是有条件的。第一,中人通常是富有的农民,因拥有较多的物质财富,其效用函数与贫困农民相比,已经发生变化,他们更愿意牺牲较多财富来换取一定声望。而且既是一种偏好,也是一种投资。第二,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稳定的情况下,道德才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第三,在官府对乡村的统治力量比较弱或者官员比较清廉的情况下,富有的农民充当乡村的保护人和履行契约的监督人,才能维持交易的公正性,保证契约的履行。第四,商品关系对农村的冲击较弱的情境下,富有的乡绅才能无偿、有效地充当道德化身。由此可见,形成以道德作为习惯法的乡村权威结构,需要一定的社会结构来支持,离开这一社会结构,道德可以存在,但不会成为乡村权威结构的核心。这一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结为交易内容简单,交易范围狭窄;信息较充分,机会主义行为容易识别;官府力量和外部社会商品化程度导致的不确定性较低;宗族暴力是国家暴力的替代者。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周期性地发生政治经济危机,周期性地产生社会不稳定,因此也周期性地产生道德危机。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道德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会显得力不从心,而新行为规则的建立通常有一个时间差,这是因为新规则的建立不仅要付出直接成本,而且人们适应新的规则还需要一个长时间的学习过程,也就是说,反复的违规行为会造成反复的利益损失,才能教会人们遵守新的规则。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上述条件会被破坏,道德具有的稳定社会的作用也会下降。填补道德调节作用空白的是法律。道德与法律都具有公正性,都具有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作用,二者的区别不在于基本价值观,也不在于功能。现代社会中,法律成为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主要规则,道德则发挥补充作用。

  儒家经典文化的影响。儒家经典虽然对传统乡村社会的稳定有好处,但在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还要考虑满足效率、平等、专业化、法制化、独立、服务人民的要求。

  以上关于稳定的历史分析,与近期Yu Hao等学者的研究形成一个映照。他们发现,中国废除科举制度前,大多数地方下层士绅可以通过乡试获得举人功名,在进入更高层次的群体以前,他们受到上层官吏的监督,如果“为非作歹、鱼肉乡里”,会有巨大的机会成本。但是,废除科举制度打乱了这一晋升机制,仍留在农村地区的士绅不再受当地政府官员的监督,产生了贪污动机。此项研究为我们深入理解传统乡村社会稳定机制提供了重要信息。高度集权的传统社会常常将基层精英“一网打尽”,社会治理人才悉数被各级政府掌控。中国的大一统局面导致对技术需求的垄断,特别是对技术人才的垄断。这种情形下,地方自治边界主要决定于地理环境等技术性因素的影响,上层结构倾向于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如果在上层结构变化的同时,基层社会引入了市场机会,也可能产生基层社会发展的契机。这一延伸分析表明,类似产权关系这样的基础结构,因为与民间利益关联,民间智慧会形成好的处置办法。类似“中人”就是产权形式的创造者和维护者。但是,这种基础结构的破坏者可能来自上层结构。在典型的传统社会,上层结构不稳定会导致基层社会不稳定。在社会转型时期,学习机会增加,市场空间增大,基层社会有可能发挥创造力,建立有活力的基础结构。上层结构要放弃掌控一切基层资源的治理方式,将基层资源置于市场,同时保护市场。

  4.转型压力之中西比较

  中西差异在细枝末节上数不尽,但看到二者之间基本架构的差异才有意义。我们把农业经营方式及与之相关的产权制度和市场开放度看作社会的基础结构,把政治的横向和纵向的分权关系看作社会的上层结构,从这两个维度比较中西差异。

  秦末以降,中国虽然广泛实行土地私有制,辅之以屯田、族田、庙田等,但缺少使私有产权平等自由运行的上层结构。不能因为土地私有制的长期存在,就认为中国从秦朝开始就建立了亚当·斯密描述的市场经济制度。欧洲历史上长期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土地自由交易受到根本性限制,但欧洲历史上的区域自治程度很高,人民几乎不供养常备军,税负轻,形成了比较契合市场经济的上层结构,缺失的是土地、劳动力自由交易的底层制度。

  可以概括地说,在效率与稳定之间,欧洲在近代社会之前是稳定替代效率,中国则是效率替代稳定。这种替代当然是发生在一个阈值中,而不是完全的“替换”。欧洲历史上战争频发,但战争主要发生在民族之间,民族内部冲突比较少。中国底层社会有一定的活力,甚至有适应市场经济的产权关系,但如前文所说,中国的上层结构并不稳定,也使市场关系常常受社会动荡之苦。前述Yu Hao等人的研究结论,看起来是基层乡绅的晋升机会替代了他们在基层的腐败,但如果他们晋升后得不到更大的利益,他们能作出暂时的“牺牲”吗?此研究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高层制度性腐败与基层违规腐败之间的替代关系。在金字塔官僚体系下,未被晋升的总是大多数,这个群体很难认同制度的公正性,一旦晋升希望破灭,就成为结构崩坏的力量;他们或者因鱼肉百姓激起民变,或者做了民变的领袖。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的领导人多是这种角色。

  未完成的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其实是要找到稳定与效率兼得的路径,但实现这个路径必须准确认识中国历史的遗产——底层结构的活力较高,它曾经在历史上长期发挥了繁荣经济的作用,但中国的高层结构在近代之前几无变化。“帝国主义的炮舰”启动了中国近代社会转型,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再启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变,仅几十年光景,已经成绩斐然,但中国改革的道路还很长。

  三、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目标与路径

  前文分析实际上已经暗含了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路径。成功的关键,是稳定与效率兼得。为此,要利用好中国真正的历史遗产,建立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底层结构;按渐进改革的思路,建立适应底层结构运行要求的上层结构。应该说,我们在这个路径上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

  1.发达经济体转型成功后的结构特征

  从联合国最新发布的人类发展指数可以归纳已经完成乡村社会转型国家的主要结构性特征:一是,劳动市场参与率低,劳动时间短,这意味着发达经济体每一个小时创造的GDP,与欠发达国家相比,差异更大;二是,消费结构中食品支出的比率低,恩格尔系数一般在15%左右(日本例外),这种情形有助于国家推进营养计划,提高人力资本水平;三是,服务部门产值在GDP中的占比高,教育部门的贡献突出,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成人接受教育时间长,成为劳动市场参与率低的主要原因;四是,人力资本水平高,相应地,维持高人力资本水平的消费力也高,而资本形成率低。这是“以人为本”经济发展模式的结构性基础;五是,住房与出行开支比重高。与此有关的国民居住形态,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也有极大不同,前者居住质量高,独栋房屋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这种居住形态带来的社会稳定效应又给经济发展带来益处。

  发达经济体经济结构特征代表了较高的国民生活质量,国民生活满意度也比较高。这种结构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经济活动基本没有资本积累。工业革命早期和中期,经济活动中积累的主体是资本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力资本成为重要的积累形式,普通民众也成了积累主体。不能误以为发达经济体的民众储蓄率低,就不是积累主体。他们不仅积累人力资本,而且也以参与社会保障计划成为金融资本的积累主体。此外,从人类发展指数的部分解释性指标可以看出,通过发展教育提高人力资本水平,也是发达经济体成功的核心要素之一。

  以上这些因素使发达国家转变为福利国家,也使经济增速放缓。这是发达经济体社会转型成功的标志性历史事件,也是社会经济转型成功的内生性结果。人的生命周期决定学习周期,学习时间终归会收敛到一个常量。在学习能力作为外生变量,受技术进步周期影响的条件下,在同一个技术周期内人力资本水平提高的速度也会降低,发生收敛。后发国家会借助技术扩散和教育条件的改善,使人力资本水平较快提升。2018年中国人力资本指数世界排名第46位,达到0.67,接近发达国家集团;同期美国排名第24位,指数值为0.76。中国的城市化过程同时是教育水平提升的过程,也是人力资本水平加速提升的过程。中国城市教育水平显著高于农村,学者们大多对农村教育的落后提出批评,主张改善农村教育状况,但从学校教育规律看,城市学校教育胜于农村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中国社会转型也要仰赖这一过程,可将这一过程的顺利通过看作社会转型的目标。

  2.传统社会转型开辟更大经济增长空间

  后发国家通过两种机制有可能加快追赶经济发达国家的步伐。一是对外开放,建立学习路径,因为学习成熟的技术知识比技术知识开发的速度更快;二是通过产权制度和市场化改革,形成学习的动力。诺斯把这种机制的特征概括为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之间渐趋相等的机制。支撑自由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边际效益在发达国家早已下降,成为接近零的变量。仍在发生的技术进步在较短时期内可以看作由“外生变量”决定,例如人的学习能力和技术进步周期就是决定技术进步速度的外生性因素。不发达经济体通过有偿学习(并非偷窃)的办法获取发达经济体的技术,技术转化的速度会更快。

  后发国家要追赶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后者的制度边际效益接近零的“劣势”,而不应否定其自由市场经济的意义。相反,后发经济体应该建立具有更强大激励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远没有完成,改革的边际效用远没有达到接近零的程度。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不是不要政府发挥作用。前述结构性问题如果借助政府的作用,调整的速度可能更快。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稳定、基础卫生事业、教育事业、基础科学研究、国民营养计划、基础社会保障、失能半失能人口护理、基础住房保障制度等等,都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中国今后应更加紧紧围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这个核心,提升人力资本水平,发挥优势,克服短板,调整经济结构,推动国民经济继续高效增长。

  3.深化社会转型中的底层结构变革

  中国的教育普及程度较高,社会底层结构变化中的制度创新固然相对容易,但仍需要通过政府放权改革,改善底层结构创新的社会条件。

  第一,通过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改善家庭农场的培育条件,降低土地流转成本,提高农业竞争力,实现农产品价格的相对下降,将恩格尔系数降低到20%以下。这有助于抑制通货膨胀,提高国民实际工资水平和实际GDP增长率。改革的重点是通过精心设计放开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交易,突破农地流转只限于经营权交易的现行制度约束。第二,启动土地规划管理制度改革,大幅增加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提高城市住宅区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比重,最终使国民居住形态接近发达经济体现有水平。这将使国民获得真正的不动产财富,增加社会稳定力,还将大幅提高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对国民经济有巨大的拉动作用。第三,将教育事业作为国家核心战略,大幅提高教育投资水平,鼓励全民办教育,降低劳动市场参与率,提高人力资本水平。将学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范畴,将各类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在此基础上,提高各类高等教育的入学率。

  4.推动上层结构改革

  (1)行政区划改革

  需要建立更有利于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行政区划制度,并为大比例“吃饭财政”真正转变为公共财政创造条件。中国需要研究更合理的城乡区划办法,需要对农民作出更合理的定义。按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居民点的人口规模为标准划分城乡更合理。做好这项工作,涉及城乡建设、人口管理、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可以考虑补充建立“县辖市”制度,即将设区的市与不设区的小市分开,前者归中央或省级行政区直辖,后者由县级行政区管辖。目前中国县级行政区平均规模过小,行政成本过高,可以考虑合并县级行政区,并将其直接归省级行政区直辖,与一般设区市并列,不再实行“市辖县”制度。

  (2)多部门的适应性改革

  中国农业农村社会经济管理(简称“农政”)涉及多家非农政机构,需要部门之间通力合作才能解决某些重大基础性问题。由于多种原因,跨部门协调机制并未很好实现这一目标,农政领域存在“三不管”问题,原因是行政、地政与财政不适应农政有效运行的需要。

  行政、地政方面的改革前文已经涉及。财政方面,从单位农地面积的财政支农水平看,中国财政支农的力度不比美国小,但效果仍有待改善。第一,农政需要按产业发展规律支农,财政是按各级行政区切块下拨资金。农村社会发展的财政支持需要切块,但它属于改善社会平等状况的一般性公共财政,不应该带上支农的“帽子”。产业扶持资金虽然也有垂直的项目,但实际运作时大多还是按块块拨付。第二,财政支农的名目太多。以全要素成本计算,将支农成本包括在内,中国种植业实际上处于全行业亏损状态。第三,农业科技投入存在体制性问题。农业大学实际使用的经费,远超各级农政部门的农业科技推广支出。

  农政运行的核心目标是提高农业竞争力,增加农业从业家庭的收入。为实现这一目标,一是要让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成为农业经营主体,二是要让现代农民合作社实现跨地区经营,把合作社做大、做强。目前一个行政村可能拥有几个合作社,严重浪费合作社扶持资金。家庭农场的标准要按销售额来衡量,不能以土地规模为标准。财政支农要瞄准这部分农业从业者,而不是低效率的小农户。小农户的转型应与财政的非农就业支持结合,与财政支农政策逐步脱钩。为支持巨型农民合作社发展,要改变按行政区划扶持合作社的办法,以合作社实际营销额作为财政支持的依据。农业大学应与政府的科技推广系统统一,归口农政部门协调管理。这些变革均涉及财政运行机制的调整,单靠农政部门无法操作。

  (3)实现城乡社会治理一体化

  适应城乡人口布局大调整,要建立新的乡村治理体制机制,并逐步实现城乡社会治理方式一体化。在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农村,应通过提高农村经济专业化水平的办法,减弱农民对宗法共同体在经济上的依赖,为宗法关系发挥稳定农村社会的积极作用创造条件。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改革城乡社区管理制度,探索城乡社区管理一体化和城乡社会治理模式的统一,不再区分“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可以考虑将现有大部分建制镇和少量有一定规模的村镇设置为“县辖市”,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将现有自然村逐步转变为小型专业农户居民点,并直接归属“县辖市”统辖,使农户成为不分城乡的居民,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民主自治为核心的城乡统一的社会治理架构。在专业化水平高的农业保护区,使农户直接接受小城市或城市街道的公共服务,不再设立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