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的公共性

发稿时间:2017-11-28 13:32: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霍建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当下中国社会领域问题的深切关注与回应。政府从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转向“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其社会治理思维、手段、行为与目标都应有所调整。各级地方政府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在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并担负重要责任。改革开放以来,得益于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创新精神与使命担当,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在实践层面取得不少成绩。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换,在治理思维上,应转变市场化导向的经济理性思维,重视社会治理的价值理性。在治理手段上,要摒弃从技术层面解决社会治理表层问题,深入解决社会治理的深层次问题。在治理行为上,重视运用平等对话的协商与合作,转变片面强调行政管控主导的维稳导向。在治理目标上,强调治理实效性与功利性的同时,重视社会的综合协调发展。总体来看,即是要充分突出社会治理的本质属性——“公共性”,转变经济建设的治理思路。为此,地方政府必须适时调整社会治理思维、方式、行为与目标,以彰显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实现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现代化。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

  社会治理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体。工具理性回应的是建立在经济、效率等基础上的管理性内容,价值理性回应的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公共利益等基础上的公共性内容。地方政府社会治理中比较重视工具理性,没有充分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因此,当前须注重培育民主与公平的价值理性思维。

  就民主思维而言,地方政府应重点构建与完善政府与民众的平等沟通与协商对话机制、社会治理参与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从而发挥民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疏导社会矛盾。就公平思维而言,地方政府要转变以发展经济进行社会治理的思维,努力建构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社会治理导向,从而使社会治理成果公正分配,并与社会共享,以回应“谁之发展”。所以,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关注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与解决社会问题的实效性,另一方面也应关注社会治理手段的民主性与治理目标的公正性。

  多种社会治理手段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应用,许多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比较重视运用信息化与数字化管理等技术手段。技术手段能够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并促进社会治理的精细化,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解决社会治理的深层次问题,如公民权利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协调发展等。因此,要运用多种社会治理手段,以激发社会活力,解决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

  一方面,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民众参与社会治理。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社会组织与民众参与社会治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反映社会利益、协调社会矛盾、管理社会事务、促进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让民众能够充分地表达意愿并揭露社会治理问题,从而形成政府有效治理与社会自我治理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善于挖掘和发挥诸如法律规范、道德约束、地方良俗、经济调节、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多种社会治理资源,以弥补现代技术手段的局限,做到依据社会治理事务的特殊类型、特殊属性、特殊要求进行“精准式”治理。

  以维权实现维稳

  地方政府要转变以行政管控为主的行为方式,在服务中实现管理,通过维权实现维稳。一方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地方政府要通过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推行公共服务清单制度、优化公共服务体系来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服务需求,从而最大程度地解决民生问题,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另一方面,加强维权的制度化建设。首先,地方政府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推动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的能力,强化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其次,地方政府要加强维权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及时、准确、透明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覆盖城乡、标准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等。最后,地方政府要建立制度化的维权机制。只有让民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制度化的表达渠道,进一步推进合法维权,才能提高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水平,实现更有效的维稳。

  完善考核与问责机制

  地方政府要完善社会治理的考核与问责机制,以矫正社会发展的功利化与非均衡化倾向。要转变效率观念,全面理解发展内涵,即发展不仅仅局限于效率的提高,还包括发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与公正;不仅仅局限于经济的增长与发展,还包括政治、社会、文化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因此,地方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特别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精神。

  为此,地方政府要建立科学、合理、全面的政绩考核制度,以消除社会治理中过分追求效率的倾向。例如,在政绩考核中增加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教育投入等内容,在考核过程中增加民意调查、民意测评等技术环节与程序,从而使地方政府将社会治理置于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并重点突出社会治理中的民生领域建设。同时,地方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治理问责力度。此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媒体舆论以及民众的问责参与作用,做到政府问责与社会问责有机统一。总之,通过完善考核与问责机制,让考核与问责的压力转变为社会治理的动力,从而强化社会发展的公平导向并实现社会的均衡发展。

  (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研究”(15ZZC01)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