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

发稿时间:2014-03-11 00:00:00   来源:社会科学报   作者:华炳啸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所以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在于形成有效制约权力的体制机制与社会基础,而限权控权的根本在于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这已经成为一项新的改革共识。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把“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作为重要部分专节论述,同时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中国”轨道上,积极推动简政放权、政社分开,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推动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就为沿着“法治优先、制度控权”的制度创新路径,形塑“复合民主、多元共治”的大国治理新格局创造了有利条件。

  社会权力是社会主义根本力量的体现

  在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马克思提出的是根本解决的激进思路,也即“以社会权力掌握国家权力”,促使国家的逐步消亡。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现实的个人”所内蕴的“公人”与“私人”的二重性矛盾以及社会之中所包含的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冲突,推动着人的解放的进程。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在马克思看来,从国家中分离出来的“市民社会”也即资产阶级社会,它具有一种“资本权力”,这种资本权力作为一种特殊利益也是一种“社会权力”,并藉此控制国家,形成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认为,资本权力作为一种体现特殊利益的“社会权力”,必然通过社会化过程而最终被体现着普遍利益的“社会权力”所替代,并为此寻求“科学论证”和革命的主体力量。在恩格斯看来,人民所获得的“社会权力”将给生产资料的社会性以充分发展的自由,最终的结果是:“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归根结底,“社会权力”是以公民权的复归为基础,并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而对国家形成影响力、支配力。

  什么是国家?马克思指出:“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恩格斯也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氏族社会,就已经形成了社会权力,并称之为“国家权力的萌芽”。这一界定注定了“国家”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消亡命运,决定了在“国家—社会”关系中“社会权力”理应居于绝对优势的地位,同时也严格区分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的原则界限。在人的解放没有根本完成之前,马克思认为“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分裂”将难以消除。解决这一冲突和分裂需要一个“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的社会解放过程,而这一过程只能在“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的“民主共和国”这一“国家的最高形式”里完成,其完成式即“社会共和国”。马克思认为“共和国只有作为‘社会共和国’才有可能存在”,并应“公开宣布‘社会解放’是共和国的伟大目标”。

  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认为,国家权力是“一种相对于个人而独立的虚假共同体(国家、法)的传统权力,一种归根结底只有通过革命才能被打倒的权力”。代替“虚假共同体”的将是“真实共同体”——也即“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充分肯定黑格尔“必须把国家同权威形式和信仰形式区别开来”的思想,认为“只有这样超越特殊要素,国家才使自身成为普遍性。”共产党作为“自由的人民”实现社会解放的工具,作为代表着社会整体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先进组织,在类解放的意义上被赋予了某种普遍性,它也必须通过可靠的体制机制来保证在执政后使国家成为实现全社会普遍利益的工具。当“国家”超越了特殊利益而成为全体公民的普遍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实现者的时候,“国家”就已经转型成为一种“共同体”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建立,国家就会自行解体和消失。”也就是说:“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因此,我们建议把‘国家’一词全部改成‘共同体’,这是一个很好的古德文词,相当于法文的‘公社’。”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曾从社会发展三阶段论的角度论述过社会权力的历史形态问题。他指出:“每个个人以物的形式占有社会权力。如果从物那里夺取这种社会权力,那么你们就必须赋予人以支配人的这种权力。”这可以理解为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最初的社会权力形态。第二阶段的社会权力形态即“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第三个阶段的社会权力形态即“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这三个阶段也可以视为是人治式的国家权力主导时期、法治式的资本权力主导时期和自治式的社会权力主导时期。而当下的世界历史,在总体上正处于第二阶段,人们对于资本生产、市场经济还存在很大的依赖性,同时,人的独立性、利己性与社会性、公共性也在相互交融的法治秩序中获得成长。

  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所阐发的“社会权力”思想,我们必须将其置于19世纪的历史背景中加以理解。由此,我们既可以发现其真正不可磨灭的思想精髓之所在,也能够从其对未来的抽象描述中洞察其理想情怀及其留给社会主体实践的自由空间。

  中国新改革:市场决定,政社分离,回归社会,构建共识

  中国正处于制度建设与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所面对的现阶段基本国情是:国家太强,市场太软,社会太弱。新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实现这一总目标,就必须沿着“法治优先、制度控权”的制度创新路径,形塑“复合民主、多元共治”的大国治理新格局。实际上,这也是给市场放权、给社会赋权、让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改革进程。自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已经开辟了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四条进路:

  第一,给市场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国的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市民社会或中产阶层正在形成中,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主体都相对偏软偏弱。在此情况下,中国要警惕新自由主义所可能导致的“权贵资本主义”倾向,并积极扶持一个充满创新精神与自由活力的中产阶层,使其成为中国经济稳步增长与法治社会理性进步的中坚力量。

  第二,给社会赋权,实行政社分离,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加快形成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体制。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进程中,逐步给社会组织松绑,给基层自治激发动力,给新媒体发展与言论自由更大空间,引导公共领域趋向成熟理性,是实现“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社会基础。

  第三,促使执政党与人大、政协等机关回归社会,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使其始终贴近社会,扎根社会,服务社会,根本改变政党与民意机构官僚化的弊端。中国共产党所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其作风建设,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的关键就是如何使群众路线制度化、民主化,形成长效机制。从本质上来看,政党属于社会组织,而共产党则属于代表人民根本利益、整合公意并由超越狭隘利益、追求公共利益的先进政治人组成的、体现先进性的社会政治组织,民意机构则是被社会通过民主选举程序嵌入到国家权力中的社会意志的总代表,更应扎根社会之中,自觉地表达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党与民意机构回归社会,将使其成为“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主导力量。

  第四,构建宪法共识,依宪治国理政。在一个多民族的、阶层分化的多元社会,凝聚共同体意识只能依靠宪法共识的有效构建与维护,并应淡化差异化的民族身份和阶层身份,强化平权的共和国公民身份与共同体成员身份。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用宪制控权,让人民监督权力,让社会制衡国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宪制的笼子。只有通过切实可行的制度建设,我们才能为“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提供制度保障,从而开创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