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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和推动发展权成就巨大

发稿时间:2017-03-09 13:05:58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晓玲

  日前,美国发布“2016年国别人权报告”。中国人权状况怎么样,应该用事实来说话。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值此两会之际,本报特约请中央党校学者撰文介绍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相关情况。

  ——编 者

  发展权是一项新的人权。198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确立了发展权利的人权地位。发展权是指每个人和每个国家都有获得发展的均等机会和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正如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发展寄托着生存和希望,象征着尊严和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唯有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基本主张,把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发展权的实现,开创了人类发展史上人权保障的新道路。

  确立发展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中心地位,不断创新发展理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确立并始终坚持发展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中心地位,不断深化对发展的认识。一方面,从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发展是硬道理;从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我们党对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对发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的认识越来越全面、越来越深刻。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对发展多方面内涵的认识也逐渐深化。1994年,我国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级的可持续发展议程。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这些重大认识和重大战略部署,都已经成为我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治国理政的基本内容,为破解我国发展难题,更好地保障我国发展权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根本遵循。

  建立健全保障发展权的法律体系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写入我国《宪法》。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加强了对发展权的立法保障,建立健全基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制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已制定法律240多部、行政法规700多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是保障发展权的重要法律。

  近年来,我国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新出台了《慈善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重要法律,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水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发展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以法治保障社会公正,全面平等地实现发展权

  社会公正是发展权的内在要求,我国高度重视公正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13亿多中国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为实现发展权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

  我国在2009年、2012年和2016年先后制定、公布了3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是我国政府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促进发展权的重要政策,对发展权的实现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确定了路线图和时间表。实践证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促进发展权方面效果显著,具有重要意义。

  向贫困宣战,提前完成联合国消除贫困目标

  贫困是实现发展权的最大障碍,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是实现发展权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消除了7亿多贫困人口,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消除贫困,我国制定了三部扶贫开发纲要:《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近年来,我国提出新阶段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把每年10月17日定为“扶贫日”。2016年,我国在《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中提出,“到2020年,要确保中国现行标准下的5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把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加强对环境权的保护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许多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出现,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将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保护环境。环境法是我国立法进程最快的领域之一,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30多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加强了对环境的保护。

  加强对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保障

  发展权包含了平等、参与、透明、问责等人权原则。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民主,丰富民主形式,畅通网络表达渠道,完善信访机制,不断保障和扩大公民的民主权利,通过各种措施大力推动政务公开。互联网成为人民行使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我国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绝大多数政府网站都公布了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以便于公众反映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发展权

  我国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把保障妇女的发展权放到突出位置,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制定并实施3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年,我国成功主办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此后,我国不断完善法律和政策,促进性别平等。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加强对社会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

  推动人人共享发展成果,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确保特定群体平等参与的机会和共享发展成果。各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55个少数民族均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完善制度,在社会保障、疾病防治、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加强了对特定群体发展权的保障。

  积极参与国际发展合作,提供对外援助

  我国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减少贫困、改善民生。1950年至今,我国政府通过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等方式,向亚非、东欧、拉美和南太平洋地区的160多个国家提供了援助,帮助相关国家建成了近2000个与当地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项目。为发展中国家培训人员12万人次,累计派出2.1万名援外医疗队员和近1万名援外教师。2015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的待遇措施。截至2015年,我国先后6次宣布无条件免除重债穷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对华到期政府无息贷款债务,金额共计300亿元人民币。

  经过多年的持续努力,我国坚持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国情的实现发展权的道路,必将为建设一个人人享有人权的和平繁荣世界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