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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政府合作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发稿时间:2011-08-30 00:00:00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快形成区域协调互动机制,深化区域合作,为各地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进而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增强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提供组织和机制保障,是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一项重大任务。目前,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联系日益增强、合作形式日益多样,推动了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合作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推进我国区域开发网络化扩散,优化地方政府合作基础。推进我国区域开发格局逐步从增长极集聚、主导轴集聚向网络化扩散的方向转变,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各个大区域范围内制定多个次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在每个次区域内分别培育和形成自己的次区域经济发展中心,扶持一批区域性中心城市。引导、促进这些城市不断完善基础条件,大力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体系,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增长极。通过各个次区域经济中心带动更多地区经济的发展。这样,虽然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条件和基础存在差异,但多个次区域经济发展中心有利于区域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开展平等合作,促进经济与资源空间分布的平衡与协调,防止因经济的过度集中带来要素成本增加、交通拥挤等不利影响。区域内部各个次区域中心的发展,还有利于区域内部产业的分工与专业化,可以促进区域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经济的横向合作与竞争。

  培养和提升地方政府的合作意识和能力。合作才能共赢。在紧密合作中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合作不仅是微观层面企业间的合作,也是宏观层面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合作。新的时代背景要求各地方政府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创造有利的竞争条件和发展环境,从而留住原有资源并吸引新的资源。近年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内部各地区以及与外部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很多方面都进行着卓有成效的合作。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对合作与共赢的公共管理理念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缺乏合作的积极性,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的进程。因此,应加强对地方政府合作共赢理念的引导及合作成功案例的宣传推广,提高地方政府通过有效合作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能力。

  增强中央政府深化区域合作管理的职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未必总是一致的。地方政府处理好局部的现实利益、长远利益和区域发展整体利益的关系,需要中央政府的支持与引导。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加快,也内在地需要中央政府着力加强深化区域合作管理的职能建设,处理好区域合作中的规划、监督、资金分配和利益平衡等问题。通过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划,使各地区产业错位发展、相互衔接。中央政府既应对国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落实进行监督,也应对各种形式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协议的实施情况和利益分配补偿情况进行监督。

  健全区域性协调机制。目前,地方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往往采取会议纪要和备忘录的形式,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也没有一个组织能够对这些协议的执行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对于一些重要的跨行政区的区域合作组织,应赋予其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如规划权、监督权、资金分配权等,保证区域合作组织能够真正发挥协调作用。探索建立区域合作发展基金,由区域合作组织成员联合出资,用于引导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生态治理、区域信息平台建设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建立生态保护区与生态受益区、资源产区与资源加工区、粮食主产区与粮食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在现有区域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完善区域合作的政策协调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广泛参与机制。

  (执笔:亢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