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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天下之本" 攻坚农业供给侧改革

发稿时间:2017-03-21 11:21:32   来源:《社会科学报》  

  “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统筹城乡发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而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今年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在全国“两会”上,相关话题热度迅速升温,成为各界瞩目的焦点。

  日前,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举办的“建立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专家座谈会在京举行。来自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征地制度改革”、“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修改农村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等议题展开深入讨论。

  2020:城乡一体化的历史节点

  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段应碧:农民工进城的时代已经到了拐点,无法再沿用传统模式。目前进城农民工新增人数没有增加,未来还会出现下降的趋势,这需要给农业转移人口寻找出路。随着城市化由快速和超常发展阶段进入正常和常规发展阶段,下一步的发展应该转移到农村去,这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相关政策调整提出迫切需求。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以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为重点推动城乡关系二次变革,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释放城乡一体化巨大红利;有利于为国内过剩资本找到新的投资空间,形成农业农村发展的巨大新动能;有利于释放经济转型的内需空间,为去产能、去库存开辟巨大市场空间,这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农村改革38年来始终未能解决、也绕不开的几个问题,对我国未来发展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一是集体产权制度与城乡一体化、人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始终没有解决好。二是工业化到了一定阶段后,农业比较优势开始减退,突出表现在农产品价格倒挂。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13年农产品贸易赤字,本质是资源禀赋不利,人多地少,人工和土地成本过高。未来采取什么样的农业政策是一个重大问题。三是乡村治理问题。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新兴势力在农村舞台上博弈,农村治理是未来农村改革的重头戏。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尹成杰:现在已经到了深入推进农业市场化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的关键时期。一是“十三五”时期要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无论是城乡一体化的要求还是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都需要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和城市土地市场一体化发展;二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农村是重中之重;三是从应对国际农业竞争,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来看,也需要打好农业市场化的牌。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守英:我国经济下行期的土地问题更加严峻:一是土地拉动增长的动力不足,土地经济、土地财政难以为继;二是土地招商引资效率开始降低,而且依靠土地招商引资的工业化模式与整个产业转型升级日益冲突;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下降,地方政府已由卖地收益最大化向抵押土地收益最大化转变,由此导致金融风险非常大;四是供地结构进一步扭曲,原来是工业用地同房地产用地的结构性问题,现在是基础设施用地同整个工业用地和房地产用地的结构性矛盾,不仅导致房地产市场的扭曲,而且造成基础设施获得银行抵押权在增加,政府和银行间内部循环的问题日益严重;五是高土地杠杆率风险仍然存在,目前名义土地杠杆率在0.5—0.6;六是城乡融合进程加快与土地制度改革严重滞后的矛盾突出。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地方政府为争夺项目,廉价出让工业用地,对房地产用地则限量供应、招拍挂出让。这种贱卖工业用地、贵卖房地产用地的结果,使过多的土地配置给了工业,导致工业用地粗放利用;而房地产行业则用地紧缺,地价房价高涨,农民工和城镇低收入居民住不起房,阻碍人口城镇化进程。

  尽快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是城乡关系变革中的重中之重

  中国国际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郑新立:以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的经营权作为质押,撬动社会资本,引导城市高素质的劳动力,投入到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这样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就可以大大加快,农村的面貌会迅速改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目前农业成本高,按全投入口径计算,实际上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农村居民绝对收入低,增长率放缓。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农民建设用地的财产性收入将大幅度提高。

  迟福林: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解决农民与土地关系开启的。当前,城乡二元结构矛盾聚焦在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上:一是城乡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财产性收入;二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缺失限制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三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缺失制约农业现代化进程,造成土地闲置和资源浪费。从现实需求看,尽快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既有利于农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也有利于释放人口城镇化的巨大内需潜力。

  尹成杰:过去关于增加农民利益和收入的问题,传统的观念是考虑承包地,但农村增产不增收的悖论始终存在。今后,农民收入中很大一部分要来自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财产权的实现,由此解决农民的收入问题。

  打破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分割,统一城乡用地市场

  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农村土地不管是宅基地、林地、耕地还是经营性建设用地,都是生产和生活要素的一部分,政府对这种要素的管制越多,效率越低。除了严格用途和规划管制外,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废除目前凡建设用地都要地方政府国土部门行政招拍挂垄断卖地的体制,建立各级土地和房屋不动产交易市场,供需双方挂拍交易,形成充分竞争性的市场,价格由供需撮合决定。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大量的农村宅基地闲置和集体建设用地低效率利用问题,可通过以地票制度作为中介,建立全国一体化的土地市场来解决。地票制度的完善还有很大的余地,但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如果形成统一的地票市场,边远地区把土地复垦成耕地,就可以把指标卖到大城市,全国各地的农民都可以享受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土地资源也可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对保护耕地也是重大利好。

  迟福林:一是改变同一块土地因所有制不同、权利设置不同的格局,赋予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对两种所有制土地所享有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实现宪法和相关法律保障下的同地、同权;二是打破地方政府行政独家垄断供地的格局,尽快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统一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三是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限于集体成员内流转的相关政策规定,简化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程序,提升农村土地价值、严格保护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和农业。

  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蔡继明:对现行《农村土地管理法》提出修改建议,一是严格规定政府的征地行为只限于公益性用地范围;二是允许城市的土地保留集体所有权;三是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农民行使所有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经营管理;四是明确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搞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五是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六是增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的权利,可用于工业和商业(包括房地产商品住宅)开发。

  迟福林:应在法律上明确农民土地的物权属性:一是明确农民土地用益物权主体地位;二是从法律层面落实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研究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三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为契机,解决“地证不符、四至不清、位置不明、簿记不全”等问题,为土地承包由合同管理向物权化管理转变探索经验;四是把家庭承包土地纳入财产权法律保护范畴,赋予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用益物权,使其拥有对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继承等权利,纳入财产保护范畴。

  周天勇:面对经济增长速度持续下降,土地和住宅体制要进行大力度和突破性的改革:一是坚持土地的城镇国有和农村城郊集体土地体制不变,明确法人和自然人的土地住宅财产所有权;二是土地和住宅财产所有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入股、继承,具有市场经济要素的一切权属;三是恒产方向,取消和废止土地财产一级使用权的年期制。

  党国英:应该尽快明确土地承包权永久不变,这有利于给农户稳定的预期。同时,为了促进土地流转,土地可以给城里人流转,流转以后耕地涨价的80%归流转的农民,这样农户就可以放心地去流转。对买地者来讲,涨价的收益90%归政府,从而避免买地者是为了投机而不是种地。

  在两个“严格”前提下,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郑新立: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也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够把这个资源用活、搞活、集约。一是用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来满足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二是退出宅基地和农村房产的收入,能够支持农民工市民化;三是用农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作为抵押,筹集资金,有利于支持农业的现代化;四是以农村宅基地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除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外,还有一半左右可以用来增加耕地。

  迟福林: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并不排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在严格用途和严格规划管制的前提下,农村土地应当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缺少市场的土地资源配置是低效的。农民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规定意见较大,究其原因,土地补偿数额的科学确定,不在于人为主观臆断一个倍数,而在于找到一个动态的价值发现和评估机制,这一机制就是土地市场。市场是土地价值的发现者和确定者,土地补偿应该参照土地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确定。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关键是相信农民是土地财产权的坚定捍卫者和长期利益的追求者。(曾瑶、张东生根据记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