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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用管理仍有诸多应用空间

发稿时间:2020-07-20 11:32:00   来源:光明日报  

  近日,生态环境部对一批环评机构和个人作出处罚,有的被失信记分,有的被限期整改。其中,江苏省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环评单位被长期列入“黑名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文件涉嫌抄袭事件中的环评人员徐某某也被列入“黑名单”。

  这是2019年11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启用后,生态环境部首次公开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这一做法,是在全国范围内对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震慑,将倒逼环境影响企业和环境技术服务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规范化管理。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期,政府监管的作用在强化,市场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也越发显著。企业环境信用管理,于政府而言,是促进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行政管理手段,对企业来说,则是一个市场化调控措施。

  为推动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工作,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等联合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要求“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在各地环境信用管理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办在2018年发布的相关文件中指出,要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提出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环境信用体系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

  如何进一步推动环境信用体系依法科学、精准构建,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针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生态环境影响的企业,从规划遵守、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许可证申领、排放许可要求遵守、环境信息公开等环节,分类规定环境影响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技术服务报告的编制、人员职业规范的遵守、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分类规定环境技术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全面系统并分级分类地构建环境失信“黑名单”的入选情形。

  二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环境执法监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信用管理警示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发挥科技创新在环境信用管理中的作用。针对目前易造假、难监管、难执法等问题,大力发展智慧环保,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及时发现违法并及时提醒执法部门开展执法监察,克服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人情因素。

  四是完善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和在线监测制度,为环境信用管理奠定数据库基础。对于数据造假的,建议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是依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别化的激励和奖惩措施,对企业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对于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而且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的企业,不再将其作为环境执法和督察的重点,并在股票上市、金融贷款、保险费率、水电价格等方面自动获得优惠政策。在秋冬季重污染季节,环境信用企业不再优先纳入错峰生产名单。对于不顾信用提示,违法违规引进环境失信企业的,依法依规追责。此外,也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让企业在强大的舆论监督和绿色采购政策面前不能造假,也不敢造假。

  (作者:常纪文,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人物介绍

常纪文,新中国首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后,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专家,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总体组成员。

曾参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立法工作,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与解读。

出版《生态文明的前沿政策和法律问题》等著作10余部,发表文章480余篇。2010年9月当选为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6年7月获得全国人大环资委、环境保护部等授予的“绿色中国年度人物”(2014-2015)称号。

联系邮箱:changlaw@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