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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标本兼治解决环境保护“一刀切”现象

发稿时间:2018-01-15 10:30:36   来源:《中国县域经济报》   作者:常纪文

  由于以前没有找到工作抓手,环境执法总的来说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导致中国环境问题历史欠债严重。为了改变这种局面,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开始动真格,推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由于追责严厉,一些地方为了应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开始搞临时突击,进行极左执法,不仅让正常排污的合法企业限产停产,还关闭小豆腐坊、小面馆等民生小项目,拆除农户的养殖网,有的甚至封闭农户的柴火灶,导致老百姓生计困难,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社会称这类现象为环境保护“一刀切”现象。“一刀切”表面上看是严格执法,实际上既反映地方长期没有严格执法,累积的环境问题严重,也反映地方现任官员为了自保,防止被追责的“防御性”动因。对于社会舆论的指责,环境保护部官员在新闻发布会上辩解从没有鼓励“一刀切”,反而批评地方推行“一刀切”。

  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保护专项督查方向正确,有的人把“一刀切”的结果推卸为立法太严厉,执法太严格,追责太严厉,其实是误解。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手段的环境保护体系转向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的严格管理体系,是国家环境治理的一个进步;以2015年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严格环保法制体系的建立,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地方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守法,更是国家环境法治的一个进步。法制如同刀,法制严厉意味刀越锋利。刀锋利本身没错,不能怪罪,但是用错了地方,或者用力的程度不当,就会出问题。类似地,不考虑社会现实,严格的环境法治保障的环境标准、行动计划、环境目标若过急,就会导致“一刀切”等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也就是说,环境保护工作既要有道义高度,方向正确,也要把握好工作计划、策略、方法、节奏和力度。

  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行动部署不要违背经济发展的规律,也不要违背技术规律和环境保护规律。从技术规律和经济规律来看,环境保护要求的提升具有阶段性。这种阶段性的周期律,通常表现为创新期、积蓄与上升期、稳定发展期、发展瓶颈期。在一个周期之内,环境质量不可能一直往上走。要想突破,须要有新的经济基础、技术基础作为支撑。在新的经济条件支撑下,在重大技术创新的支持下,环境保护要求可以进一步提升。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周期的瓶颈期,前期通过严格执法和督查、督察倒逼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对传统的经济和就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吃完西药之后,要吃中药调理,不能单纯地依靠环境执法而忽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基础能力建设。在目前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体制实施以来,此轮为期两年的环境保护要求、措施,效用已基本用尽,暂时难以有进一步的突破空间。目前,中国正进入技术和经济发展的瓶颈期,一些行业发展艰难,但是困难是阶段性的,不能因为困难而不改革和发展,但也不要超越国情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力。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的目标、标准和要求,应严格执行现有的要求和标准,保证现有的法律要求得到全面的遵守,抓基础,抓全面,让所有的企业实现达标排放,从全局层面整体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在技术和经济创新的推动下,下一个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周期一旦来临,可以进一步整体提升环境保护的目标、标准和要求。如果不给经济发展一个整理期和消化期,不培育和积蓄环境保护所需要的经济基础,有的专业部门一味地持续提升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有的专业部门一味地追求经济发展总量,不基于经济和技术发展战略协同建立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不夯实经济基础和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能力,就会出现环境政策和行动计划冒进的“一刀切”现象。如果不着眼于实际情况,不遵循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周期律,不分东部与西部、城市与乡村、工业与生活,出台单一、无弹性的战略和部署,一味地提升标准和技术性规范,追求过高过急的目标和状态,一旦以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来保障实施,就会因政策目标僵化,措施部署缺乏区域与领域灵活性,出现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实施僵化的“一刀切”现象。

  “一刀切”的不正常现象,不仅会挫伤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元气和企业创新发展的动力,也危及环境的持续保护和社会的稳定。有的“一刀切”现象被媒体曝光后得到纠正,有的仍然没有得到纠正。如一些省份的监管机构反映,有的自然保护区人迹罕至,范围清晰,保护起来没有问题,但是有的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县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当年申报的时候,并不符合条件,缓冲区、试验区和核心区就有原住民在居住和耕种,申报只是为了增加一个机构,解决一些人的编制,并获得上级的资金支持。而现在却要求原住民全部、彻底搬迁和退出,不仅居民不愿意,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也有限,实施起来困难。有的地方请求上级部门实事求是地重新划定生态红线区域,但是难以得到有效的回应。目前,迫切需要定期评估环境保护措施与经济、科技、环境保护周期律的契合性,在此基础上重新核定环境保护标准和行动计划。只有环境保护战略、目标、标准科学了,社会可承受了,企业也有动力了,即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实施严格的督察,社会也不会出现对环境保护“一刀切”的抱怨。克服环境保护“一刀切”现象,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治标就是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做法,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建立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机制,解决执法监管人员累身又累心的问题。治本措施,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在生态文明的阶段发展目标方面,要在“五位一体”的统筹大格局下,通过促进充分发展来均衡地设计。今后五年,政策和行动计划阶段性目标的设定以及标准的严厉程度要与经济发展阶段一致,与党的十九大报告设立的发展战略一致,不要脱离实际的承受能力。考察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治理史,产业结构转型、提质增效和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趋严是同步的。这个同步不仅会减少经济和社会的阵痛,还会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同步。这需要我国基于2020年、2035年和2050年三个时间节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设计与战略目标实现节奏一致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符合经济发展和技术发展实际的环境保护标准与要求提升战略。

  其次,在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和标准的制定方面,建议重新评估其可达性和实效性。环境学界与经济界普遍反映,现在的环境保护标准贪严,企业能达标的与不能达标的并存,达标的企业越来越多,不达标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在偷排、造假等不守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大气十条”与“水十条”以及一些部门、地方出台的强化方案,目标对于一些地区和行业来说有些高,措施对于一些地区和行业来说很严,有“一刀切”色彩,多少脱离了区域和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实际。过急的标准和要求会给地方执法造成困难,导致环境保护执法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损害环境法治的威信。国务院应定期组织第三方评估环境保护目标的设定和标准、行动计划的部署是否科学。对于不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律的目标、战略、标准和要求,要实事求是地予以修正。对于环境保护目标和政策的制定,要开展区域和行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评估,建立经济可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制度。目标、标准与行动计划若接地气,在加强普遍性严格守法的监察下,大多数企业通过努力如能达标,会实现经济与环保的双赢。

  再次,在生态文明的区域发展目标方面,在促进区域充分发展的大格局下,建议设计阶梯性的目标由东部向西部推进。环境保护目标的设定和标准、行动计划等要体现原则性和差异性的统一。国家地域广袤,行业、区域和城乡差距仍然很大,各地、各行业的转型期窗口时间不一样,转型的能力不一样,转型的进度不一样,因此,政策和目标既要有原则性,也要考虑各地的经济、社会、文化实情,有充分的灵活性。对于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限产、停产甚至关闭的企业类型既应有相同,也应有不同。在下一步的建设和体制改革中,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边建设边改革,基于城乡差别、东中西部地区差别和第一、二、三产业的差别开展目标和政策的分类施治。在2017年的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中,针对各地反映的环境执法“一刀切”现象,四川与山东发文予以禁止,获得社会广泛好评。

  此外,在生态文明的标准、行动计划制定方面,建议实行法定主义。目前地方执行的一些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方案、强化方案等,既不是法律规定的,也不是国务院发布的,而是一些专业性部委发布的。有的文件的发布,部委之间没有充分通气,而专业性部委考虑的未必全面,如环境保护部门未必能够充分考虑经济的发展问题。有的方案不断提升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限制企业和公众的物权,并由史上最严的国家环保法律来保障实施,如果制定科学,则没有问题。如果过急过严,就会对经济产生系统性的冲击,消耗经济积累,会出大问题。在环境保护执法“一刀切”的批评声中,一些人士质疑,专业性的部委制定文件的权力太大,有的影响超越部委的专业领域,甚至具有全局性,严重制约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是否符合《立法法》精神,值得研究。环境保护部门广受质疑,其实该部门承担了自己难以承担的标准和强化方案制定权限。在广泛的质疑下,定税率等基本事项的权限,目前已收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了税收法定主义。一些部委享有的规定排放特别限值、机动车限行、生产调度、企业限产、企业停产等涉及基本物权的行政权限,其对经济和就业的影响真不亚于税收征管的税率标准制定。建议《环境保护法》《立法法》在国家层面建立分级的环境保护标准制定体系,对于涉及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的全局性重大利益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特别限值)和行动计划,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对于涉及全局性利益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标准和行动计划,如带准入条件、排放控制类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对于技术规范类、评价类的标准和指南,环境保护部等部委有权单独或者联合发布。部委的标准和指南制定的规划必须经过国务院审批,国务院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标准和行动计划必须报全国人大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批。为了保证标准、行动计划等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特别是加强须有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参与的环境保护标准与行动计划的技术经济影响评估论证和现有标准的支撑和实施评估论证,防止部门走过场,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环境保护标准与行动计划制定法》。

人物介绍

常纪文,新中国首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后,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专家,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总体组成员。

曾参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立法工作,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与解读。

出版《生态文明的前沿政策和法律问题》等著作10余部,发表文章480余篇。2010年9月当选为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6年7月获得全国人大环资委、环境保护部等授予的“绿色中国年度人物”(2014-2015)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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