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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从国家层面化解中小企业发展难题

发稿时间:2011-08-15 00:00:00  

  在货币政策从紧、通胀预期高涨的双重压力之下,原本就“很差钱”的中小企业受到的影响进一步加深。为解决当前的这种困难,近日有媒体透露,不出意外的话,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国家级工作会议,将于9月正式召开。同时,一个正部级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层面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也在酝酿之中。

  如果此消息属实的话,无疑具有着非同寻常的积极意义。首先,从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结构而言,体现出目前非公经济对促进整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外部增量的改革,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基础。其次,这也是为进一步推动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不仅对进一步规范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而且使得我国经济的结构性失衡得到一个扭转。

  可以看到,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已逾1亿户,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接近国家税收总额的50%,集中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了50%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70%以上新增就业人员、70%以上农村转移劳动力。

  然而,一方面强调中小企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另一方面却由于体制因素一直在夹缝中生存。如果说过去国内外环境的制约因素相对宽松,中小企业能够利用一些体制上的模糊获得效益,那么今天的环境已经让大量靠传统手段发展的中小企业已经没有多少可选择的出路。尤其是在原有融资难的体制下,资源稀缺以及人工成本的压力下,这个矛盾使得必须改变以往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应对模式,从全国经济产业结构的大局来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绝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因此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如何看待非公经济发展的问题。不可否认,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鼓励政策已经出台不少,而且针对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也已经很系统,2005年,中央政府多部委联合出台“非公经济36条”,在这份被外界视作是“民营经济宪法”的文件中,首次提出了民营经济在行业准入方面“非禁即入”的原则,即除去法律中明确禁止民营资本进入的投资领域之外,民营资本都可以进入,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2011年,中央政府再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了2005年非公经济36条的原则,并进行了细化,但至今该项条例仍未见有明显而具体的落实。

  由此可见,进一步从国家层面来解决整个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尤其是深层次确立非公经济发展的定位问题,不仅是为解决目前的企业融资等发展问题,而且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上而言也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美债危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更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