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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涛:结构性减税应与税制改革相结合

发稿时间:2012-01-04 00:00: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 马涛

  从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将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改革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展开试点。增值税扩围不仅是税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刚刚结束不久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这意味着“结构性减税”将成为明年宏观调控的重点。

  在我国减税不是一个简单的总量问题,而是一个结构性问题。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确立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但实际运行中,流转税收入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高达约70%,所得税的比重仅占20%左右。“双主体”税制实际上是“跛足税制”。在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下,可归入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有三个: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其中,增值税收入占比最大,2010年是全部税收收入的39.5%;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收入占比,则分别为9.9%和14.4%。考虑到减税的效果,减税应重点考虑这几个主要税种。增值税扩围全面推开后,增值税收入所占份额会升至50%以上,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显然应当锁定于增值税。

  增值税扩围试点方案已经公布,营业税终归要被增值税“吃掉”,这一趋势不可逆转。目前,中国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两者不交叉。营业税的三大征税对象为服务业、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营业税是按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征税,但像金融、保险、信托理财、物流等服务行业中间环节特别多,每一道环节都征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导致服务企业税负太高。并且,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并存,之间大部分不能相互抵扣,也造成税负偏高。

  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扩围解决了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将积极推动第三产业加快发展。

  但是,增值税扩围面临的利益调整很多,涉及到重新确定服务业扩围后的增值税率、扩围后原实行增值税行业的税率、扩围后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比例等,尤其会对地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冲击。

  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增值税由国税统一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营业税转为增值税后,地方税收势必减少。虽然上海试点部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地方收入,但从理论上说,由于一部分服务业没有重复征税的问题,地税收入还是会减少。据估算,试点工作开始后,上海包括交通运输行业在内的部分现代服务行业的综合税率,将大体降低一半。上海政府税收也将因此减少大约100亿元,从长期来看,随着增值税试点领域的拓展,每年减少的税收会达到数百亿元。在全国地方税收收入中,营业税占比达到三成,如果增值税扩围全面铺开,势必会加重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