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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财税改革多点进发

发稿时间:2011-12-20 00:00:00   来源:《瞭望》   作者:王振宇

  一年来我国财税改革,最大亮点就是宽领域、多密集的试点,是着力于顶层设计、克服既得利益束缚的新一轮财税改革实现实质性突破的“前夜”

  回顾2011年我国的财税改革,可以说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交上了一份较满意的答卷。多年迟疑不决的改革,在内外压力的共同作用下,财政体制、预算管理、税收制度等方面终于有所松动,大有向改革“深水区”突破之势。

  房产税试点。1月28日,上海和重庆两市率先开始征收房产税试点,开启了新中国历史上正式向居民(自然人)房产在住房保有环节征税之先河。两个试点市的房产税政策各有侧重,上海重点以打击投资投机为主要目的,而重庆则重在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更明显。房产税(物业税)试水,表面上是在为不断虚高的房地产市场降温,本质上则释放出强烈的改革信号。2012年,中央政府很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试点,适时开征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已成必然。

  “三公经费”公开。4月14日,科技部第一个公开了“三公经费”,揭开了中央部委向社会公开的序幕。5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公开的具体事宜。近年来,我国财政预算改革取得重大进步,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实践探索颇具典型意义,民间力量的“倒逼”加速了这一步伐。但同理想目标模式相比,我国财政透明程度还很低,要彻底实现公开、民主、阳光还任重道远。

  学者王绍光在《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一书中曾有过这样的表述:预算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把“看不见的政府”变为“看得见的政府”。“看得见”,人民才有可能对它进行监督。其实,预算公开不只是公开几组数据那么简单,而是一种理念转换和制度机制再造,不应只停留在概念、形式、口径层面,而需向实质性推进,脚踏实地地付诸实施,藉此加快从人治财政向法治财政的转变。

  个税法修正。4月25日,全国人大将初次审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草案在网上公布后,引发了一场空前规模的社会大讨论。6月30日通过9月1日实施的个税法修正案,一下子将工薪所得税免征额提高至3500元,超出起初设计的目标(2500元或3000元)。根据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改革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28%降至7.7%,纳税人数由8400万人降至2400万人。

  个人所得税与民众的关系最密切,但此次免征额(起征点)界定的争议,相对于个税改革,仅仅是冰山一角,最终目标还是要健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制度。日后的改革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跳出免征额的“怪圈”。

  资源税试点扩大。9月30日,国务院决定从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这是继新疆及西部地区试点后,资源税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其核心内容,就是变“从量定额”计征为“从价定率”计征。受多种因素的考量,新资源税改革选择了谨慎性原则,即从价计征范围只有石油和天然气,并且实行最低税率标准,其他品目资源税仍从量计征。自资源税制创立以来,其调控目标已发生了多次变化。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现阶段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今后的资源税改革推进,尚需通盘配套,妥善处理好与之相关的体制、机制和税费等问题。

  地方政府试点自行发债。10月20日,财政部下发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选择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此次地方政府债券的自行发行,与2009年财政部推出的代发模式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发行主体由财政部变更为地方政府。“自行发行”与“自主发行”虽只一字之差,但内涵却有所不同。我国现行的《预算法》是不允许地方政府负债的,只能由财政部代发,视同国债。其中透露出的一个重要信号就是,中央政府要赋予地方政府有限的举债权。地方债试点,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期待着完备市场约束机制的引入,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融资权的问题。

  增值税扩围改革。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酝酿十几年的增值税扩围改革总算走出了实质性一步。早在2009年1月1日,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不完全”转型,此次试点也是推进增值税转型的重要一步。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选择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模式,有效确保了财税收入组织功能。多年来,增值税的第一税种地位一直未动摇。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游离于增值税税制体系之外,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税负负担,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同时,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系中唯一的主体税种,这一改革必然极大影响地方政府的近期和远期财政利益,以及征管部门由地税向国税的变化,亟须通盘设计、全面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