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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结构性减税需解决三个问题

发稿时间:2011-10-28 00:00:00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吴睿鸫

  10月24日到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天津滨海新区调研,并主持召开天津、内蒙古、江苏、山东四省(区、市)经济形势座谈会。温家宝强调,要正确认识当前经济形势,准确判断经济走势,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更加注重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以适应形势的变化,要大力推进结构性减税。

  实际上,早在2004年就开始在全国实施结构性减税,从全面取消农业税,再到增值税从东北试点扩大到全国;从出口退税适时调整,再到内外资所得税的统一;从降低消费税,再到多次提高个税起征点,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接连出台,似乎正成为我国税制变革的主旋律。

  然而,7年多过去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大都没有感觉到结构性减税所带来的税负减轻。相反,我国的税收痛苦指数排名一直位于世界前列,税收增长速度犹如火箭一般,直线上升。

  在当前语境下,要实现结构性减税性价比最高,有效杜绝税务机关明喊减税暗地里实施增税政策,笔者觉得,至少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解决。首先,结构性减税,需严格执行税收法定化和民主化。我们在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同时,要防止随意增税。无论是前些年的印花税“半夜鸡叫”,还是今年重庆与上海两直辖市房产税的开启,税收征收的随意性展现得淋漓尽致。无论征收一个新税种,还是变更一下税负,都应征得民众的同意,不能随便征税。

  其次,结构性减税,需提升税负转换国民福利功效。俗话讲,“羊毛出在羊身上”,尽管老百姓的“羊毛”拔得很顺溜,但是“羊毛”都去了哪里?“取之于民”部分民众感受颇深,“用之于民”部分却十分模糊。各类财政预算、支出语焉不详。在没有从税收体制中获益的背景下,纳税人哪会有主动缴税的动力呢?

  最后,结构性减税,要规定政府收入上限以及税收增长比例。目前我国税负过重,税收增长速度过快,已成为国家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要控制总体税负规模,参考同类国家的税负,通过立法的方式,硬性规定为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一个比例;实现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