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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莎:“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优势

发稿时间:2011-09-30 00:00:00   来源: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万莎

  税制结构是根据国情,为实现税收效率、税收公平和财政目标,由若干不同性质和作用的税种组成的主次分明、层次得当、长短互补、具有一定功能的税收体系。税制结构是税收理论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一国税制建设中着力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影响了一个国家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程度。现代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一般都是由多个税种构成的复合税制,其中主体税种的选择是确立税制结构模式的关键所在。主体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它标志着税制结构的不同形态和特征。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税制结构模式: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二是以商品税(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三是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笔者认为,实行“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是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税制结构的最优选择。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向“双主体”税制转化的必然性

  1.国际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决定了我国应采用“双主体”税制模式

  为便于操作和分析,世界银行对世界各经济体分类的主要标准是人均国民总收入(GNI)。每一个经济体被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又分为中下等收入和中上等收入)和高收入三个组别。根据世界银行2006年的划分标准,人均国民总收入在905美元以下的为低收入国家,如柬埔寨、缅甸等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在905-3595美元的为中下等收入国家,如哥伦比亚、埃及等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在3595-11116美元的为中上等收入国家,如阿根廷、巴西、南非等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在11116美元以上为高收入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

  从以下各表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所得税所占的比重越大,而流转税的比重较小;经济越落后的国家对流转税的依赖性较强。具体表现为,低收入国家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份额较小,几乎没有社会保险税;中下等收入国家税制结构仍以流转税为主,但商品税的份额比低收入国家有所降低,所得税的比重有所增加;中上等收入国家普遍征收社会保险税,国内货物和服务税比前两类国家低得多;高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这主要是因为,流转税的直接调控作用较为明显,对生产方向和结构的调控作用大于所得税,能够体现促进竞争、保持公平的目的,而且征收效率较高。因此,对财政有较强需求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实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而所得税能够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而且累进的所得税能够通过相机决策的税收政策,发挥其对宏观经济的自动稳定功能。同时,所得税需要较高的征管能力和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与之配套,所以,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西方国家普遍陷入“滞胀”困境之中。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在供给学派思想指导下,各国纷纷开始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总体趋势是,普遍降低所得税,向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模式方向转换。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也进行了相应的税制改革,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提高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商品税方面,广泛引进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品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可见,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可能出现所得税和商品税的“双主体”税制。现在,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双主体”税制作为税制结构模式的稳定态势成为税制改革的国际趋势,我国也将不可避免地顺应这一趋势采用双主体税制。

  2.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必须采用“双主体”税制模式

  1994年,根据“统一税政、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资源税类和财产税类辅助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但从十多年来税制运行的情况看,我国的税制结构依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而所得税的主体地位还比较薄弱。

  从表6可以看出,1994-2000年,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在70%以上,到2007年下降到61.8%,下降近10个百分点。所得税所占比重在1994-1999年没有太大变化,在15%-16%之间,随后经历了大幅度变化,到2007年所得税所占比重达到了26%,比1994年增长了11个百分点。总体来看,在税收总量中,所得税收入比重有所上升,流转税收入比重有所下降。但与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相比,税制结构无实质性变化,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事实上一直处于“跛足”状态。

  1996年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利斯和维克星提出的“最优课税理论”认为,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一般而言,所得税适用于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流转税适用于实现经济效率的目标。政府的政策如果以公平分配为主,则选择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如果以经济效率为主,则选择流转税为主体税种。

  我国目前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体现了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效率的偏好。但是,过度依赖商品税,其对经济的累退性也是很明显的,这种税制结构使得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并超过了0.4,超过了国际贫富差距警戒线,而超过这一警戒线将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政治风险,甚至引起社会动荡。所以,我们需要公平的税收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现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形势下,有必要果断改变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这样才能应对我国经济存在的下行风险。

  此外,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已处在一个新的水平上,即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我国的经济总量日渐增大。2006年我国的GDP总量已达26681亿美元,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位居世界第四。人均国民总收入也实现同步快速增长,2006年达到2010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跃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行列。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国家的发展达到了这样的水平,已初步具备了提高所得税的比重,从而增进社会收入公平的物质基础了。

  另外,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发展,公平与正义已成为社会成员对社会活动是否合理的首要判定标准。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国的税制结构应该有一个较大的调整,逐步弱化商品税强调效率的目标,加大所得税注重公平的力度,真正实现以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社会充满活力和动力,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同时,努力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决定了我国必须采用“双主体”税制模式

  发达完善的市场,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因此,征税应以不影响市场的相对价格为标准,亦即要尽量体现税收“中性”。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建立不久,发育还不成熟,价格体系还没完全形成;同时,基础产业和加工业的比价、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的市场比价还很不合理,致使经济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因此,需要流转税对相对价格进行校正,调整和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

  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分配形式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和经济结构的变化,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也发生了变化,企业之间的利润水平和地区与地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这虽然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扩大市场活动范围,拉开消费档次,但却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形式,进行收入再分配,适当缩小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最后,从宏观上看,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有一定的滞后性,而这一滞后性往往会引起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和浪费。因此,市场经济需要政府这只“无形的手”对其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一定时期的货币购买力表现为社会总需求,财政以货币为操作对象,实际上就是对社会总需求的调控。而所得税具有自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的功能,对社会总需求的调控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总而言之,总结我国税制改革的历史经验,依据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实际,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在我国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明确列为今年经济工作首要任务的特定历史时期,我国应以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模式作为税制改革的中心。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推进“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的建议

  1.完善流转税

  我国现行流转税制中,增值税是主体,辅之以消费税和营业税,它们共同构成了流转税制。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对流转税的优化和完善,应以增值税为中心。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从生产性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但转型后的增值税还存在一些问题,与货物供给有关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行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需要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使增值税的链条完好地连接起来,发挥增值税的中性和层层抵扣功能。同时,在税收负担上,要降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实现消费税由价内税向价外税的转换,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并予以细化,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消费税的部分税目税率,形成更为合理的税率结构和税负水平。

  2.完善所得税

  2007年我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降低了税率,放宽了费用扣除标准,这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但是,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单一的比例税率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也不利于调节由于垄断地位带来的高利润收入水平。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相对简单、档次设置合理的累进税制。完善个人所得税,将目前分类所得税制变革为混合(或二元)所得税制,推行纳税人统一登记及相应的税务代码制度,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加快我国税务信息化一体化建设,全面提高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3.开征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税是西方国家普遍开征的一种税种,它通过社会力量,对生活困难者实行救助,对失去劳动能力者实行收入补偿,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从而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当前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内需,开征社会保险税是重要的措施之一。

  4.进一步充实财产税

  虽然财产税在世界各国的税收收入的比重几乎都在10%以下,但它却可以成为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因此财产税是各国税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税种主要有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尚未构成完整的财产税体系。完善我国财产税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适当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整顿清理土地税费的杂乱征收状况,建立健全现代财产税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弥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不足,促进社会的稳定。

  5.加强我国税收征管

  我国的税收管理水平仍然比较低,不能适应“双主体”税制结构的需要。为保证向“双主体”税制结构的顺利转换,需要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主要依靠三个途径:

  一是完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实现税收征管手段的信息化。

  二是建立以银行为中心的收入监控体系,减少现金交易,建立一套有效完整的个人收入监管机制,加强税源监管力度。

  三是以提高税务人员素质为重点,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税务行政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