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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兰:宜量化结构性减税规模

发稿时间:2012-09-04 00:00:00

  ● 目前中国税制的一大顽疾正是税收政策对于贫富调节功能的不完备,过分依赖对新创价值的课税,忽视资产增值的课税,税率偏高、税制设计不够公平。

  ● 如果参照今年10700亿元的财政赤字规模,我们大体可以推算出,结构性减税的规模至少应该在几千亿元的水平上。否则,所谓的结构性减税,将难以对宏观经济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经济学家陈志武前不久说了这样一段话:“在过去40年,美国所有的企业税占美国公司利润的百分比为40%左右,到前年美国的企业税下降到只有企业利润的20%,与中国的局面正好相反。按照我初步的估算,去掉通胀的因素,从1995年到2010年中国政府预算内的财政税收累计翻了10倍。”近年来,中国国内经济不景气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调整,中国经济本身的问题开始从各方面显示出来,甚至于近几个月的很多经济数据都差于预期。

  结合中国的宏观经济调控与社会发展可以发现,告别以往追求高投资、高增长和高税费征收的老路,不再通过政府直接扩大投资,而是采取减轻民间税负,把更多的可支配收入留在民间,焕发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力,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期待。

  事实上,适当的减税政策对于拉动消费内需、培育中产阶层、冲抵不良预期以支撑实体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更何况,根据拉弗曲线的原理,税率高到一定程度税收反而会减少,而如果能适当降低税率,税收还能增多。去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适时地将2012年的财政政策着力点从2011年的“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转变为“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

  结构性减税的概念,最初在1998年前后由学界提出,当时叫做“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正式提出这一概念是在2008年,当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正式将之提出。到了2011年,以挽救中小企业危局为背景,政府加大了出台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力度。

  何谓结构性减税?简单说,结构性减税不是单纯的全面性减税,而是有增有减。既要通过减税减轻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和普通居民的税收负担,使企业的税收负担与其实际效益相一致,又要加大对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的征收力度,改变目前间接税比重过高而直接税比重过低的局面,以优化整个税收收入结构来实现税收公平。

  目前中国税制的一大顽疾正是税收政策对于贫富调节功能的不完备,过分依赖对新创价值的课税,忽视资产增值的课税,税率偏高、税制设计不够公平。一方面,中国流转税所占的比重过大,无论企业是否赚钱赢利,都要交税,同时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又使得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另一方面,由于直接税制的不健全,使得本有较强支付能力的先富阶层所承担的直接税比重,低到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再分配机制滞后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容小觑。

  在这个意义上,结构性减税可以看作是对整个税制进行重新设计的努力,试图从制度而不仅仅是个别政策层面,改变目前税负偏高的格局。如果结构性减税能够得到落实,将对中国今后的税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到目前为止,结构性减税的实施效果,却难以尽如人意。不能否认,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到停征利息税、降低股市交易印花税,从提高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收入“起征点”到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但是,如果细算一下结构性减税所实际触动的税收量,会令人难掩失望。

  国家统计局公布,今年上半年一季度GDP增速为7.8%,二季度增速为7.6%,而一季度全国财政收入增长14.7%,二季度增长10%。据不完全统计,在统计的24个省份上半年财政收入中,仅有广东、浙江、上海和北京的财政收入呈个位数增长,其余21个省份的地方财政收入增速均超过了GDP。另一项数据表明,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6379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919亿元,增长12.2%,其中,中央财政收入31819亿元,同比增长10%;地方本级收入31976亿元,同比增长14.4%,财政收入中的税收收入54932亿元,同比增长9.8%。照这样的趋势,今年财政收入实收将超过12万亿元,相比之下,目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真正减下来的税最多不过数百亿元。

  几百亿元的税收减负与目前已经突破10万亿元的财政大盘子相比,有些相形见绌。有评论认为,照着目前的势头下去,增税和减税的效应互抵,人们所强烈期待的结构性减税,极有可能将演化为事实上的结构性增税。如果参照一下今年10700亿元的财政赤字规模,我们大体可以推算出,结构性减税的规模至少应该在几千亿元的水平上。否则,所谓的结构性减税,将难以对宏观经济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据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如果能够全面铺开,年税收收入预计将减少1000亿元以上。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至今年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从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营改增”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值得关注。但必须要强调的是,“营改增”的政策目的不在于减税,而在于减少重复课税,它只是在客观上具有减轻企业税负的效应,而且一旦相关细节处理不好,反倒可能增加企业税负,如上海曾经发生的那样。

  如何进一步推进结构性减税?重要的是要先把政府的财政支出减下来,特别是政府用于自身消费的支出和资本性投资的支出,“三公消费”必须切实大幅缩减,这样才能在较大的财政支出压力下,为结构性减税腾出更大的操作空间。同时,结构性减税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与积极财政政策的载体,不能够缺乏量化指标的支撑,因而要明确结构性减税的整体数量规模,将年减税规模定在几千亿元并不为多。此外,还要切实落实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一些微型企业甚至可以考虑免税措施,而与节能减排、研发创新、生产性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息息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要尽快落实。只有这样,结构性减税才能实现既给企业和纳税人减负,给企业创造一个优良的税制环境,又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税制公平的初衷。

  老子曰:“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先秦思想家似乎在告诫我们,减轻税负,给予公众更多的生存空间,扶植自主创业、尊重企业家精神,才能使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国富民强。的确,多年的持续高增长之后,我们也需要给经济运行一个自我休整和恢复的机会。

  和以往相比,当下留给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空间已经变窄,而财政政策的力度远大于货币政策,结构性减税最终能否落到实处,将在很大意义上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持续与健康的发展。说得更透彻一些,就是要在二次分配上,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降低政府收入的比重。结构性减税虽然意味着既有减税又有增税,但在增减效应互比之后的净效应该是减轻税负,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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