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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承惠: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建议

发稿时间:2012-06-28 00:00:00  

  几年来,在中央各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多方努力下,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2011年第三季度末,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0.76万亿元,同比增长17.5%,比年初增加2.26万亿元。尽管受信贷持续收紧和2010年同期基数较高等因素影响,2011年第三季度中小企业贷款增速有所回落,但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比重却大幅提高达到68.4%。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已经调整了过去将“大、股、外”作为信贷服务重点的方针,将经营关注点转向有效益的中小企业。至2010年末,已有109家商业银行设立了中小企业专营机构,许多银行还推出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产品。有的银行则将中小企业贷款作为经营重点。如民生银行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纳入董事会战略层面,总行从人力分配、信贷额度、风险容忍度,激励制度等各个层面对小微信贷业务给予很大的支持。2010年全年新增贷款的70%~80%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新增600人,全系统新增2500人左右,占全系统的24%。广发银行则致力打造“中国中小企业最佳合作银行”,采取“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确保中小企业有充足的信贷投放。目前,广发银行80%以上的公司客户为中小企业,50%的贷款投向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突破1700亿元人民币。

  尽管各级政府的努力收到一定成效,但现有支持政策并不足以根治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局,中小企业融资难仍然是一个普遍现象。根据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今后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融资难的思路,一是进一步发展间接融资市场,完善配套措施;二是梳理现有政策,强化政策的协调性,减少不合理的政策约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为创新创业创造更好的环境。

  加快对内开放,大力发展小银行

  如前所述,我国小银行数量规模滞后于小企业发展的需要,需要通过改进现有商业银行结构,增加金融供给为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为此建议:

  第一,大力发展城市商业银行。我国现有283个地级市,但城市商业银行只有147家(2010年)。今后凡是符合条件的城市应均可设立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数量扩展到300家并不算多。为避免出现过度同质竞争,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机构扩张和跨区域经营应建立严格的标准。

  第二,鼓励以农户和城乡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农村金融机构发展。2010年我国共有农商行85家,农合行22家,农信社2646家,合计2753家。全国2860多个县,还摊不上每县一个。村镇银行不足400家,小额贷款公司3800家,相对于4万多个乡镇,数量仍然偏少。建议放宽村镇银行设立条件,如修改对控股机构的规定、允许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同时要关注村镇银行扩张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强化对发起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这两类机构是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体)的风险管控。

  第三,按照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原则,将部分公司治理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社区银行。促使其充分发挥熟悉当地情况、经营机制灵活的特点,为当地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

  第四,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推动民间金融的合法经营,对民间借贷行为给予规范。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的兴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也是现有金融服务未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表现。对此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宜放任自流。温州、鄂尔多斯民间投融资市场出现局部性资金链断裂,引发了一定程度的经济社会风险,也使得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紧迫性凸显。为此建议,尽快修订15年前制订、早已不适应现实经济金融活动的《贷款通则》,或者尽快出台《贷款人条例》,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差异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建立。

  继续推动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

  国内实践表明,商业银行建立独立核算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效果要好于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机构。因此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大中型全国性商业银行建立该类机构,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信贷评审、风险管控制度,提高监管机构对小企业贷款不良资产比率的容忍度。与此同时,要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提出大型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社会责任要求,规定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将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纳入商业银行考核体系,与增设机构、获得再贷款、核销呆坏账等政策挂钩。

  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作用

  我国现有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正在由政策性银行向商业化转轨,但仍承担部分政策性职能。国际经验表明,作为市场经济的补充和政府调控经济的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相当长时期内仍有存在的必要。何况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说,经济发展压力大、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基础尚不够健全,更需要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因此,中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不是多了而是还远远不够。

  第一,发挥国开行的作用。继续发挥国开行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作用,建立国开行与中小型银行的批发一零售机制,将部分资金批发给中小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使后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专业贷款零售商,充分发挥其熟悉当地情况、经营机制灵活的优势,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考虑整合现有多项政策,发展专门的政策性金融。其具体做法,可以是设立中小企业银行或担保机构。前者可以作为批发机构增加现有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同时致力于开发中小企业信贷的专门技术。后者则主要为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和成本。参照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笔者倾向于后者,因为设立国家政策性担保(或再担保)机制的成本和风险相对较低,同时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成本的效果也比较明显。例如北京农业担保公司的费率只有1.5%左右,远低于商业性担保公司3%~4%左右的费率,与中国台湾信用担保机构的费率水平相当。具体操作可借鉴成功国家的做法,将财政相关资金整合为国家政策性担保基金,该基金无需设立专门经营机构,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即可为商业银行信贷承担50%~60%的风险保障(要求银行贷款利率不得高于一定水平)。

  第三,发展对外信用保险。国际经验表明,信用保险是促进外贸和对外投资活动的有效手段,但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规模太小,注册资本只有44亿元,不足以支撑不断扩大的对外交往规模,建议通过财政或其他金融机构增资,并要求其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支持。

  进一步改进商业银行的信贷环境

  商业银行不肯给小企业放贷,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要促使其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仅靠行政命令是不行的。需要政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

  第一,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目前我国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尽管发展较快,但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看,都还不能满足银行和企业贷款的要求。2010年担保贷款覆盖率仅为6%左右,作为对比,中国台湾2006年的担保覆盖率达到21.24%。为此,需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快担保体系和再担保体系的建设,促使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完善现有征信体系,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系统,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提供便利;

  第三,建立小微企业信贷统计系统,明确统计指标。

  帮助中小银行和小贷公司克服经营困难

  目前困惑中小银行的问题,一是存款来源不足。地方性中小银行由于经营网点少、知名度低,吸收居民储蓄存款资金的能力远逊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加上财政存款明文规定只能存放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不像大企业贷款那样能获得大量企业存款等因素,更制约了其吸收社会资金的能力。二是监管存贷比要求过严。我国银行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大银行资金流动性过剩、中小银行资金严重不足。在贷款需求旺盛的情况下,中小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突破75%的存贷比要求。但是监管政策方面,却对大银行和中小企业采用同样的监管标准和惩罚措施,这限制了中小银行的经营能力,同时也导致中小银行在季末和年末开展存款大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秩序。三是村镇银行不能直接加入人民银行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导致对公业务无法开展,个人金融业务也严重受阻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监管政策,允许村镇银行将资本金计入存款来源,并提高对小银行存贷比的容忍度。第二,允许村镇银行加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三,加大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对村镇银行和农信社等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减免营业税的基础上适当减免所得税,增加专项资金补贴。第四,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外部融资比率。将目前监管办法“外部融资不超过资本金的50%”的规定调整为“不超过资本金的2倍”,即将负债率由现行的33.3%提高到66.6%(即便如此也低于工业企业70%左右的合理负债率)。同时要统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标准和风险管控要求,帮助地方政府有效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

  改进风险投资资金的鼓励政策

  第一,建议扩大国家有关部门引导基金规模,并要求各省市配套设立省级天使引导基金。这类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在引导资金参股比例、参股后基金投向等方面进行调整,在投资收益上政府适当让利,以更好地吸引社会资金。

  第二,调整税收政策,对早期企业的投资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

  第三,建立早期投资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部分投资失败损失,鼓励民营风险(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早期企业。

  第四,严格界定早期企业的定义,以使扶持政策更有针对性和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