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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财政政策不等于扩张性的财政政策

发稿时间:2017-05-22 12:41:29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白彦锋

  2016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2017年预算草案报告特别强调,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过程中,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解决结构性供需失衡。2017年预算草案报告指出,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效”,主要体现在继续减税降费、保持3%的赤字率和突出保证重点、提高支出的有效性和竞争度等三个方面。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积极的财政政策”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等同起来,认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就是要“减税增支”,而“稳健的财政政策”则是要“收支平衡”,保持中性。事实上,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由于政府从社会公众那里集中来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购买性支出,而社会公众个人则倾向于将很大一部分收入用于储蓄而非直接消费,这样一来,即使预算保持平衡,财政收支对于国民经济仍然会保持一倍的扩张效应,所以说,即使是收支平衡的财政政策,其对经济的作用仍然是“扩张性”的。至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减税增支”的财政政策,则是“加量不加价”,扩张性效应更加显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财政政策单纯的减税增支,不仅会加剧财政自身的收支矛盾、为中长期的财政收支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同时国家财政过度干预经济,也可能会扭曲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决定性手段的决定性作用。2016年,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从22.49%下降为21.44%,下降了一个百分点。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2017年预算草案报告才强调,保证财政政策积极有效的关键是要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到实处。例如,针对新能源汽车“骗补”问题,财政部门已会同有关方面对部分骗补企业进行了公开通报,依法从严处理和处罚。截至目前,已经追回骗补资金和罚款约23亿元,并对有问题的车辆不再补贴,对闲置车辆也暂缓清算。这就向市场传递了正确的财政调控信号,企业要踏踏实实搞实业而不能眼睛只盯着财政要补贴,梦想通过“跑部钱进”走捷径、赚大钱是行不通的。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时期能够真正 “轻装上阵”,国家2017年将进一步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释放更大减税效应。扩大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年应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这样一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10%,要远低于美国声称的15%。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实行这些税收政策,2017年全年有望再减少企业税负3500亿元。在此基础上,国家还将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涉企收费。不难发现,这些为企业减税降费的一揽子政策都是“真金白银”,可谓“诚意满满”,政府财政一直在为企业健康发展不遗余力。这些减税降费政策既立足现实又着眼长远,有助于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和后劲,将国家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真正落到实处。当然,企业所谓的“负担”,事实上还包括水、电、煤、气等“公字头”的事业支出、融资成本支出等多方面。在这些方面,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协同推进。

  最后,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绝不意味着放松管理甚至放弃管理。自简政放权改革以来,总体上方便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但是过于强调了便民服务,纳税人购买发票不再像过去一样严格审查,结果纳税人随意购买发票、随意抵扣,增加了税收流失的风险和可能。规范经营的纳税人税负增加,偷逃税款的纳税人反而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严惩,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税收流失可能非常严重。类似地,税收优惠是造成税收减收的重要因素。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之后,也出现了“疏于管理”的问题。纳税人在企业注销登记的时候,单纯强调便利纳税人,结果很多欠税企业通过注销登记溜之大吉。失信纳税人在各个地区之间“打游击”,大发税收财。企业经营应当有正常的生命周期,如果短时间内“大生、大灭”,其中必然会蕴藏较大的税收风险。对于纳税人既要强调热情服务、不刁难纳税人,但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促进税收公平应该是第一位的,切不可本末倒置。严格税收秩序,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为国聚财,就是对国家和纳税人最好的纳税服务。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