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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完善自身过程中成就了经济的辉煌

发稿时间:2018-10-24 13:18:3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作者:沈国兵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认知和发展,经历了从被动接受到积极主动参与作为的过程。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从被动接受到积极主动参与作为

  客观地讲,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被动接受的。典型事例是,1979年中美之间达成《贸易关系协定》,首次遭遇到知识产权问题,美国方面强烈主张,没有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代表不能签署协定。中国最终签署了包含他们未知的知识产权条款的协定。随后,中国掀起了学习知识产权热,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此后,又批准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中国由此从近乎空白走向一个广泛、系统保护制度的国家。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快速引进服务于国家发展目标。1992年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外在被动接受转向自我主动参与。最为典型的是,1999年根据中国和阿尔及利亚的提案,WIPO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已批准了WIPO掌管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和协定。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WTO是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善的显著力量,引导着中国不断修正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便与TRIPS协定要求的标准相一致(沈国兵,2011)。而且,中国还加入了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机构或国际公约。1992年7月,中国成为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1999年4月,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中国加入WTO前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机制建设:不断增强行政与司法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与法律执法体系在不断完善中。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与司法执行机构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分化和整合的历史过程。改革开放后,1978年、1980年和1985年,中国商标局、专利局和版权局先后成立。1998年,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2000年8月中国第二次修正《专利法》,2001年10月第二次修正《商标法》和《著作权法》。2008年12月,第三次修正《专利法》,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2013年8月,第三次修正《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规定了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等。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正《著作权法》,加大处罚力度。据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因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执法体系在不断完善之中,但是要考虑到作为发展中国家自身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基于TRIPS协定最低保护标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正全面走向专业化路径。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04年11月,中国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门槛”,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200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0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2014年8月31日,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截至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三地知识产权法院成立。至2016年7月7日,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截至2017年底,共设立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和天津、南京、武汉等15个知识产权法庭。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些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正全面走向专业化路径,将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水平。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机制建设:行业协会与知识产权所有者自我保护

  与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细化和力量集中相比,中国的行业协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而且各个协会力量分散,多为半官方组织,没有形成严格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全国性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数量较少、力量分散。目前,在中国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影响较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有九个:(1)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AIPPI-China);(2)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CIPS);(3)中国发明协会(CAI);(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ACPAA);(5)中华商标协会(CTA);(6)中国版权协会(CSC);(7)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8)中国专利保护协会(PPAC);(9)中国软件联盟(CSA)。

  全国性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多为半官方组织,难以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在压力和内在自律机制。如果这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则它能够更好地反映行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对政府形成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在压力,对企事业单位形成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在自律约束。但是,一旦成为半官方性组织,则其保护机制功能就会缺损。因此,应淡化政府主要官员主导行业协会的作用,转而倡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建设,以增强民间行业协会自律约束机制和知识产权所有者自我保护意识。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社会公众保护和反垄断规制

  根据沈国兵(2011)研究表明,我国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现行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也就不知道何为合法保护和如何保护;二是对WTO保护知识产权的TRIPS协定知之较少、认识淡薄;三是我国民众针对知识产权滥用形成了一种侵权警示性信号。因此,应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宣传和普及,政府部门可考虑将知识产权常识教育纳入我国的普通义务教育课程。

  同时,针对某些跨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垄断优势在华谋取高额垄断利润,要合理地实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攫取的垄断利润进行强制性规制。在这方面,美国有比较成功的历史经验,比如1929年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加强了《反垄断法》的实施力度,对专利权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沈国兵,2011)。据此,中国跨国企业既要熟悉东道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又要在遵守TRIPS协定下发挥灵活性;政府需要通过大幅减税、减少补贴来优化投资环境,在健全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同时,要健全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审查制度。

  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愿景:新时代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愈发强健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对此,外资企业有要求,中国企业更有要求。”我们将“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我们鼓励中外企业开展正常技术交流合作,保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知识产权。同时,我们希望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事实上,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变化之后,中国经济正日益利用先进生产技术,同时需求也转向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中国企业日益强调发展品牌认知、质量声誉和产品创新。在这样的国内经济制度环境下,知识产权条款和执行作为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日益凸显。随着习近平主席4月10日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将扩大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举措之后,可以预见,新时代下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信心和动力将更加强健。

  参考文献:

  沈国兵:《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下强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第162-163页。

  【本文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5AZD05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7JJD790002)资助】

  (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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