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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三十年: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

发稿时间:2011-07-03 00:00:00   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  

  粉碎“四人帮”以后,邓小平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打开了长期禁锢人们头脑的思想禁区。人们开始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观点,对经济体制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重新思考,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也被重新提上了议事日程。

  197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选择了不同行业具有代表性的重庆钢铁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厂、宁江机床厂、四川化工厂、新都县氮肥厂和南充丝绸厂6家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率先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逐户核定企业的利润指标,规定当年的增产增收目标,允许在年终完成计划以后提留少量利润,作为企业的基金,并允许给职工发放少量奖金。虽然只是微不足道的小小权利,却在当年第四季度计划的超额完成中收到了预想不到的效果,并显示出巨大的潜力。四川省的“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乃至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起步的标志。

  1979年1月31日,中共四川省委发出《关于地方工业扩大企业权力,加快生产建设步伐的试点意见》,把试点的工业企业由6户扩大到100户,同时在40户国营商业企业中也进行了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

  四川省扩权试点的主要做法是:在计划管理上,允许企业在国家计划之外,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制定补充计划,对于国家计划中不适合市场需要的品种规格也可以修改。在物资管理上,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短线产品和炸药等危险产品仍由国家统购统配外,大部分生产资料可以进入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不经过物资部门直接订立供货合同,也可以在市场上采购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企业也可以自销一部分产品。在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上,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好坏分享一定的利润,并可用于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集体福利和职工的奖金。在劳动人事管理上,企业有权选择中层干部,招工择优录取和辞退职工。

  1979年4月5日,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搞好国营企业改革试点,明确提出要扩大企业自主权,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确定的方针,当年4月13~20日,原国家经委召集京津沪三市的首都钢铁公司、北京清河毛纺厂、天津自行车厂、上海柴油机厂、上海汽轮机厂等8户企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北京召开座谈会,讨论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问题。5月25日,原国家经委、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发出通知,确定在8户企业中进行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的改革试点。《通知》要求,通过改革,要着重解决11个问题: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内对企业实行“五定”(即定生产方向、生产规模、燃料动力、原材料来源和协作关系);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由企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统一安排;主管单位安排生产建设计划时,对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必须保证;试行企业利润留成;从1979年起,企业计提的折旧基金,70%留给企业;新产品试制费用按一定比例,在企业利润中留用;企业有权申请产品出口,参与外贸谈判,并取得外汇留成;企业在招工计划内择优录取职工;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有经济效益者,企业可予以奖励,职工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企业可予以处分直至开除;经营管理好的企业,在调整工资时,职工的升级面可以略高于平均水平;在定员、定额内,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并任免中层以下干部。

  为了规范迅速推开的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发了有名的第一个“扩权十条”,即《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同时颁发的,还有《关于国营企业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开征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5个文件。这5个文件是改革开放以来关于企业改革的第一批文件,对各地的企业改革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措施,给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活力。到1979年底,四川省84户试点工业企业比1978年工业总产值增长14.7%,利润增长33%,上缴利润增长24.2%。四川的经验,对全国工业企业产生了极大的震动。继四川之后,云南、北京等地也相继对所属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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