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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推动建立公正专业高效争端解决机制

发稿时间:2018-06-29 13:14:27   来源:经济日报  

  “这是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针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改革创新的首个重要文件。”在6月28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了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刘贵祥表示,《意见》确立了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案和组织保障。对公平公正、专业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持续优化“一带一路”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意见》的要求,已基本完成‘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各项筹备工作。”刘贵祥介绍,《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根据工作安排,国际商事法庭将于6月底正式挂牌。

  国际商事法庭为什么选择设在深圳、西安?“深圳有特殊地位,它毗邻港澳,在开放方面处于前沿地位,在深圳地区以及它辐射的粤港澳大湾区相应的涉外案件比较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说,深圳还是“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经济支撑点。西安是古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从数据统计来看,从西安向中东欧辐射的经济活动日益增多,相关纠纷、相关案件也在增多。

  据介绍,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商事纠纷,凡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依法实行一审终审。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司法解释《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国家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和审判机制等相关内容。

  如何界定国际商事案件?刘贵祥认为,国际商事案件是民商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同时,它要具有涉外因素。而所谓国际商事案件还排除了两类情况,一类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或投资争端,一类是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这两类按照现有国际上的争端解决规则来解决。

  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内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据分析,《意见》关于建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和理念。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凸显了包容、开放的国际化特征。二是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理念,选择什么方式解决商事争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哪国法律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和理念。争端解决机制充分体现以高度的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正,充分体现高效、便利、低成本。

  “为了满足当事人的多元纠纷解决需求,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由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对国际商事争议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作用。”刘贵祥说,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国法院将依法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国际商事法庭引导支持当事人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意见》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据了解,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选任的专家委员包括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专家委员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具有广泛国际性、代表性以及中立性、专业性。(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