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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分享经济监管创新呈现三大趋势
—— 《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解读

发稿时间:2017-07-06 11:06:0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高太山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互联网+”行动的战略部署,是从中央层面再次明确表态大力发展分享经济的重要文件。通过文件可以发现,未来在以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为根本的前提下,创新监管方式呈现出三大趋势。

  鼓励创新、包容审慎

  成为监管主基调

  分享经济的出现对传统竞争格局和利益分配格局带来极大冲击,遵循怎样的发展原则、如何监管一直是行业难题。《意见》提出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这一总体要求将成为破除阻碍分享经济发展壁垒的利器。

  一是中国分享经济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根据创新扩散理论,除少数几个发展较快的领域外,大多数分享经济领域还处于发展初期,商业模式还在探索中,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安全性、质量保障等方面也存在些许不足,甚至暴露出不少问题。分享经济还需要在试错中走向成熟。

  二是分享经济的监管尚无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分享经济自诞生以来就带有跨界融合的特点,关于平台的性质认定、行业归类、劳资关系、税收征缴等均无明确规定,导致大量的分享经济活动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尤其是中国的分享经济已经走在世界前列,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下,如何既“管得住”又“放到位”,真正做到发展与监管并重,考验着决策者的智慧。

  三是分享经济的培育和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不能急于求成,要有久久为功的心态。从未来趋势看,《意见》的出台为分享经济发展立下了定海神针,支持和鼓励创新将成为基本原则,未来将重点瞄准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体制性因素,加强制度设计,推进监管创新。

  放宽准入、底线思维

  成为监管新要求

  《意见》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通过落实加强部门与地方制定出台准入政策、开展行业指导的衔接协调、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等要求,为分享经济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加强衔接协调有利于打破政策错位僵局。当前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取得积极进展,一些发展较快的领域制度创新不断推进,但政策落地过程中,还存在个别地方出台的实施细则与中央鼓励发展的政策初衷错位的情况,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也是强调规范的多、鼓励发展的少,而《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打破这一僵局。

  二是放宽市场准入有利于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现有的经济社会管理更加注重自上而下的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与分享经济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等发展实践的现实需求不匹配。实践中,一些地方要求平台企业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并取得行政许可,明显不符合分享经济网络化、跨地域的特征。《意见》提出要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这一要求有利于进一步释放分享经济发展潜力。

  三是坚持底线思维有利于保障用户权益。在分享经济发展初期,个别领域存在卷钱跑路、泄露用户信息等侵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意见》提出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安全意识,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安全、金融风险等密切相关的业态和模式,严格规范准入条件。这一要求将助推监管部门在建立和完善补位性、底线性和保障性制度规范方面多下功夫。

  多方参与、协同治理

  成为监管大方向

  《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协同治理是分享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必然结果,各个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对政府而言,如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重中之重。比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创新监管方式;在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完善法制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力度;通过适度放宽平台企业申请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等方式,推进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分享经济发展综合试验,及时总结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效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广。

  对平台企业而言,应该保持足够的敬畏感,坚持以“用户为中心”,追求用户体验最优化,依靠价值创造来获取可持续发展能力。既要加强内部治理,也要主动强化与监管部门的互动,通过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内生治理效益的外部化。

  对社会组织而言,应在标准化建设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业务规范,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反馈机制,在协调企业之间、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关系上发挥纽带作用。

  对用户而言,在参与、享受分享经济时,也可通过评价、反馈机制对平台企业实行监督,真正达到共享共治。